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
(2013-10-08 16: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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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规范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确定与披露,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 评估基准日,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生效的特定时日,通常以日历中具体日期来表示。评估结论所表述的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关于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意见。
(2)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即矿业市场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也未发生导致评估结果较大改变的事项时,评估结论可以使用的期间。
3.确定评估基准日
3.1 评估基准日一般应是现在时点,特殊业务时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3.2 确定评估基准日,一般应考虑的因素:
(1)评估目的及对应经济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
(2)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
(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交易结算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4)评估所需资料的可取得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财务会计的结算制度;同时有利于合理选择评估参数。
3.3评估基准日的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4.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
4.1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
4.2评估基准日为现在时点的,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评估基准日为过去或者将来时点的,评估结论仅针对评估基准日。
5.评估报告日
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最终专业意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
6.披露要求
6.1 在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所考虑的因素(或理由)。
6.2 在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附则
7.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7.2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