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收费, 双管齐下不可取!
(2008-09-01 16: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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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周双文 |
作者: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研发部
关于卡拉OK版权费收取,最近闹得纷纷扬扬。主要是源于近两年华纳、新力等国际唱片业巨头的频频起诉卡拉OK场所的侵权行为。这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上来了。产权的问题不简单,而知识产权就更不简单了,这要从高斯的灯塔说起。
包房收费不可取,导致产权结构三缺一,分享权模糊不清!
在灯塔的故事中,我们知道灯塔是一个“共用品”,而不是“公用品”,最大的区分是前者可以共同分享而不影响他人,可以有无数个人来共享同一个产品,而相互之间不会影响。同样,不仅是灯塔,书、电视、音乐等这些都是属于“共用品”。共用品最大的困难是收费问题(《高斯的灯塔》一文已解释),最后是用发明专利权来解决这一头痛问题。卡拉OK版权费收取的争议,其本质问题是经营者使用了版权所有者的专利权,但却没付费。于是引起官司频频,国家为了维护专利法及有效建立市场秩序,于是颁布了关于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条例。采取的是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12元/天/包房的封顶收费,最多不能超过12元,一个KTV包厢的一天收费,各大城市标准不一样,广东的标准为10元/天/包房。
这种收费方式存在固有的缺陷,也是知识产品特有的。首先是产品量度的问题,收取版权费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但是用12元/天/包房的方式不可以对每一首歌进行量度。也就是说不管消费者唱了谁的歌曲,使用了哪个公司的版权,按包房收费是不可以进行量度出来,因为量跟价没有对等起来,这个价最后是委托到包房的身上,按照每一间包房的数量来计价,价是跟包房对等起来的。也就是说以包房多少来收取版权费,导致经营者会关注包房建设的数量。如果我有100间包房,生意不好,为了避免缴纳版权费,我可能会撤掉10间,但问题是撤掉这10间包房跟保护版权有什么关系呢?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跟客户的多少有关。因为收取版权费没有跟产品(音乐本身)联系起来,包房是所有产品的打包,也就是这种收费方式是将所有的产品进行集中收费。这12元的版权费究竟归谁不可以量度,也分不清。即:在产权结构中的分享权上迷糊不清,导致了难以界定产权的财富分配,这是合约制定的大忌。
假如收取宽带费是按门牌号来收,而不是宽带本身的数量来收取,那谁还会装宽带呢?后者只是产品容易量度而已。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收费跟产品本身(音乐)联系起来,而不是委托于包房。但问题是一家KTV里面的音乐歌曲数之不尽,歌曲上千首,如果你将这12元的费用分摊到一个包间的所有歌曲,于是你就要确定这上千首歌曲的名字,不断去排查各自的版权,每天的点击率,然后再分摊这12元费用。问题是如果有一首目前的流行歌曲点击率上百,而有些却默默无闻,那么而你又要去计算它的分成比率,这样一来费用是高得出奇。总结一句话,按照包间固定收费,只是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模糊了私有的分享权,而对专利的保护不起半点作用。
“件工制”的系统收费有所为,但交易费用高不可攀
针对以上的问题,文化部还同时启用了另一种收费方式,那就是系统收费,即免费为KTV场所安装一个系统,进行有效量化歌曲的点播数量,即“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所有安装了“系统”的KTV店家将按照计次标准收费———按每间包房每天4元25首歌,超出部分每首歌0.12元的标准收取。如果没有唱完25首歌,也将按4元收取。而未安装“系统”的店家将按照天数和包房(终端)数量收费方式缴费。 这两种收费方式同时进行,老板们可自由选择。
按照每首歌曲5分钟左右,一个小时充其量12首歌,4元相当于2个小时左右的收费标准,一天一个KTV包房充其量是10个小时,那么收费达到20元左右,显然要高。但是这个系统有个好处,那就是它按营业时间来收费,相当于“件工制”,那些没营业的包房就不用缴纳费用了,这比固定按天数缴费要有利,其次是即便客似云来,每天一包房可以营业长大10小时,店主也会愿意接受这20元的费用,按照平均100元/小时/包房的营业收费,那么这20元版权费的付出是不在话下。利益极大化追求,经营者会选择系统付费方式。但是系统付费有三个特点:
进入该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的卡拉OK产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二是属于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三是取得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有关权利人关于卡拉OK商用权利的合法而且完备的授权。
这样一来,所有使用该系统的KTV必须要使用正版产品,店主就会衡量,是购买正版的费用高还是按照12元/天的费用高呢?该系统也有个不可避免的缺陷,顾客点歌不会点一首唱一首,很多时候可能点了但是没有唱,或者唱了没有唱完,那么该系统如何来计算点播率呢?如果KTV制定规则说点了就必须唱,那么消费者就不高兴了。如果任其不管,那么KTV就要承担这点而不唱的额外费用。
实施系统收费,所有的产品都必将使用正版,这是可以克制盗版,起到版权保护,但是费用极高,这费用主要由监管顾客点而不唱,以及正版产品的价格,系统点击率的费用分摊等构成。如果这个系统可以清楚的量度刘德华歌曲版权今天的点播率,以及其它所有被点击过的歌曲,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点播的次数,将系统所收的费用分摊,但问题是,曲库里面的歌曲多如牛毛,即便系统可以显示出每一首歌的点击次数,那么谁来将这4元摊分到这25首版权所有者的手里呢?即便可以通过IT手段,很轻松的实现网上支付,那么如何来计算哪些零碎的次数呢?因消费者的喜好不一样,点歌的跨度比价大,所以这其中的费用非常大,如同买维生素不是按瓶来计价,而是按粒来计价,而又假如每一粒的价格又不一样,交易费用是相当高。但是维生素是有质的,质直接是量的表现,一瓶100粒相差无别,可用瓶、也可以按重量称。但是把所有音乐产品进行委托于“瓶”作价的特质(25首/4元),那么问题是每个音乐产品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有人喜欢甲、有人喜欢乙),最重要的是它是独立的一个产品,有量没有质,质是委托在碟片上来(张数),不能直接被量度算价,也不可委托于“瓶”来量度价格,这才有高不可测的交易费用。
凡是知识产品,一个最大的特点是独一无二的,比如一部电影,一首歌曲,一个专利产品等,他跟其它其它的物质产品不一样,苹果可以分门类别,A等一个价,B等是另外一个价,但是电影它是不可以分的,它有独立的特性,一部电影就是一个价,这个价就代表电影本身的价值。它不具备一般性,正因为是独特的,所以它的量度非常困难。我们在对一个产品进行定价时,首先是量度化,凡是不可以量度,或者量度费用很高的产品,比如砖石、玉石、等通常量度的费用就很高。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为何KTV要以包房作为量度产品的特质,它可以大大减少量度费用,但是把包房作为一个委托量,是忽视了知识产品的特殊性(独立性),如果脱离产品本身的量,而委托其它的特质,那么产品本身的价值就难以量度。只有具备了可以分门类别(质量直接被量度算价)的产品才可以委托于其它量。比如大米可以一袋一袋卖,也可以一斤一斤卖,很容易就可以委托其它量。我们的书籍、音乐蝶、书画能不能按重量卖?能不能打包成袋卖?不可以的,除非是当废品卖。
版权收费双管齐下,导致盗版雪上加霜!
到底是选择12元/天还是选择系统收费要有利呢?我的结论是,12元固定收费对保护版权不起丝毫作用,唯一起到的是提升了经营成本,这个上头成本经营者会从消费者身上索取(间接提价),也可能从降低成本上避免(使用盗版)。在满客登堂时,问题不大,但在门可罗雀时,要么加价,那么减少包房,使用盗版降低费用,这种收费方式最终跟提升税率没有多大区别,不仅起不到专利保护的作用,还会引起盗版的滋生。
按系统收费,它起到了专利保护的作用,但是执行费用非常大,履行合约的难度很高。如果两种收费同时进行,任凭老板们自选,那么不仅不可以起到版权保护作用,还会导致盗版滋生片地。只要系统的费用(购买正版费用,顾客点而不唱、费用分摊代价)高于固定费用(12元/天),那么所有的经营者都会选择固定收费,如果选择固定收费,那么必然会支付空置率造成的费用(生意冷淡时的包房空置),这个费用不可能从经营者身上出,要么提价,要么全部使用盗版产品降低成本,要么减少包房数量,而这三个方面都不可能有效保护音乐的版权,相应的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更多的是把上头成本(固定收费)转移到使用盗版产品上抵销,这难道不是进一步强化盗版滋生吗?经营者永远都是选择利益极大化的行为,从系统收费转移到固定收费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于是,按包房收费是不可取的,我说了,对版权保护没有半点益处,但是按系统量度收费费用高得出奇。如果双管齐下,必然导致盗版泛滥。
捆绑收费,另一种合约安排,可取,可为也!
既然双管齐下不可取,那么我们就要二选一,从系统收费入手。系统收费对版权保护有利,但是费用太高,我们的出路就要降低这些费用。怎么降低呢?最可取的办法是取消按歌曲数量点播收费(4元/25首),取而代之的是将版权费与产品捆绑起来,实现版权费与产品一体化。系统费用高主要在于每一次都要进行计算点播次数,然后根据歌曲点播数量来付费,这种量度方式带来的费用可能比收取的费用还高。但是我们只要把产品与版权费捆绑一起,这些费用瞬间全无。那么怎样捆绑呢?最简单、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产品上加价,在专门服务于KTV的产品上加上版权费,实行一致性买断。只要在每一个产品上加上它的版权费即可,但是版权费要根据每个产品价值的不同而不同。比如最近流行音乐比较高,而过时的老哥比较低,但是这个版权费是由版权所有者(出售者)与KTV经营者(购买者)自由达成交易。
只要实施这种产品与版权费的捆绑,不仅降低了量度计算的费用,而且也消除了顾客点而不唱的费用,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必须要求所有的KTV经营者装置该系统,同时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再与包房收费双管齐下。这是另外一种双管齐下了。如果你的捆绑费用太高,那么经营者会立即转移到固定收费标准去,这是一个局限条件,对高价捆绑收费是一个约束。我指出的双管齐下不可取是指正在实施的包房收费与系统收费(4元/25首歌)的不可取,而不是指包房与捆绑收费齐下的不可取。
你不用担心这种捆绑收费会带来垄断,哪个歌曲的点击率高,哪个低,经营者自有分寸,经营者也有多如牛毛的选择,你的歌曲版权收费太高,我可以转为其它歌曲上来,你拥有版权独有性,但是竞争让你不可以狮子大张口,更何况还有另一种固定收费的约束。同样对于那些默默无闻的歌曲,捆绑价格自然会变低。也不要担心盗版的问题,因为该系统在入口处就阻止了盗版产品(不符合规格者不入内)。这是目前解决版权收费问题最可取的一种合约安排了!
这是知识产品另一种合约安排,这种合约是把“共用品”这样的量度费用比较高的,产品本身比较独立,且不可以用其它委托量来量度的产品进行捆绑销售,请记住,这个捆绑销售与其它产品的捆绑销售要加以区别,如微软的捆绑销售,其它是不同的产品为了实现销售而捆绑出售,这是指版权费与产品本身的捆绑,通常是那些不可进行委托量的共用品的捆绑,进行这种安排的好处在于有效起到了版权的保护,其次是大大的降低了交易费用,谁使用谁付费,用市场的方式实现了版权收费,避免了通过行政的干预收费,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要补充的一句是,提供给KTV使用的产品必须是有明确的标识和区分,商用与家用区隔要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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