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之——减价 如何计算
(2008-10-09 10:29:02)
标签:
证券买方卖方货物合同价格教育 |
分类: 法律 |
减价后买方应付金额=KpDp/Cp=合同价格*不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相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
(Kp表示合同价格
例如:买方于一月购买一批货物,该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分为四个等级,其价格分别是10万美元、8万美元、6万美元、4万美元,买方最后与卖方签订了购买以及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10万美元,交货时间为6月。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买方要求卖方降价后应付的金额分别是:
第一,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不变,一级货物即相符货物的价格仍是10万美元,但卖方交付的是四级货物,不符货物市场价格为4万美元,根据公式计算买方要求卖方降价后应付的金额是4万美元;
第二,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上涨,一级货物和四级货物的价格各上涨一倍,一级货物即相符货物的价格是20万美元,四级货物的价格是8万美元,根据公式计算买方要求卖方降价后应付的金额仍是4万美元。
表面看,买方付四万美元却得到价值8万美元的货物,好像是没有损失而得到了好处。但若卖方交付货物,卖方付10万美元将会得到价值20万美元的货物,利益更大。
第三,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上涨,但涨幅不同,一级货物即相符货物的价格是16万美元,四级货物的价格是8万美元,根据公式计算买方要求卖方降价后应付的金额是5万美元。
第四,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货物和四级货物的价格各下跌一倍,一级货物即相符货物的价格是5万美元,四级货物的价格是2万美元,根据公式计算买方要求卖方降价后应付的金额仍是4万美元。
第五,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但跌幅不同,一级货物即相符货物的价格是8万美元,四级货物的价格是3万美元,根据公式计算买方要求卖方降价后应付的金额是3.75万美元。
卖方付3.75万美元却得到3万美元的货物,显然降价是不合适的。但卖方若不能解除合同,则降价比请求损害赔偿更有利。因为,请求损害赔偿时,买方要先支付10万美元,然后要求赔偿损失5万美元(8-3)。
|
交货时的价格 |
不符货物 在交货 时的价格 |
应付金额 |
买方减价后 应付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再来看指定教材。《国际商法》366页小标题7(2)中所列举的事例的表述并不完整:“假定交货时价格不变”,应该为:“假定交货时市场价格不变”。而且整个事例的表达也不完整。
再者,CISG中所说的“免责”与我们平时说的“免责”含义是不同的,它仅指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国际商法》也没有过多的涉及,这一点应引起大家的注意。
根据我们得出的结论,07年真题卷一单选第30题似乎有些难度:
如果对我的解说仍不明白,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看侯淑波编著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法律出版社)。从这本书以及刚才的真题中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条结论:“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因当事人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是一句过于绝对的话,起码它有两个例外:
1、合同订立至交货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买方应在降低价格和损害赔偿两个补救措施中进行选择(也就是上面花大篇幅介绍的减价的计算)
2、若卖方因为不可抗力交付不符货物而享受免责时,买方不能就不符货物要求损害赔偿,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降低价格。(也就是说,要求损害赔偿和要求降低价格只能选择其一)
对苏号朋老师那本《民法学》也有些思考,但文章写得太长了,希望有时间和大家探讨。
以上均为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可能知识面过于狭隘、考虑不周,大家看后一定要落实一下,不要被我的错误观点蒙蔽,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