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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红福宝误导欺骗

(2011-08-13 23:00:33)
标签:

太平洋保险

杂谈

分类: 消费者投诉
   2010年6月5日,我在贵阳市交通银行办理业务,因为卡上余额为6万多,办理业务的窗口的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是不是因为这钱长时间不需要急用,我回答说是,她马上叫来另一个穿着银行制服的叫何平的男工作人员,此人向我推荐一款高息的产品,我当时就明确说我不做保险,(因为我也听到一些人到银行存款被人诱骗买保险,急用时才知上当的事),姓何的当时明确说这是他们交行的一款储蓄产品,不是保险,这款产品是给大客户设计的按年的零存整取,每年存一次,连存五年或3年,一年1万元钱800元利息,她对我说每年存2万,连续五年,比5年期定期的利息高多了,还送一份保险,相当划算。
    他说的我听得不是太懂,于是他就拿一张纸,在纸上给我计算,第一年开始存2万,当年利息1600元,第二年初存4万利息3200元,第三年初存6万利息4800元第四年初存8万利息7200元第,第五年初存10万利息9600元,满五年可以全部取出,我问那如果我有急用,需要用钱,存进去的钱可以取出来吗,他说可以。我说因为孩子正读初三,我想存一个3年的,再存一个5年的,孩子高三时先取三年的,他又说,要是存他们银行这种零存整取,还附送一份最高30万的人身意外保险(一倍疾病,2倍意外,三倍交通),我问他如果我提前支取,保险怎么算,姓何的说如果提前支取保险收回。还拿出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让我签名,签之前既没有向我详细解释保险合同具体条款,也没有让我抄写风险提示,更没有向我提示我有10天的犹豫期,我想反正是送的,什么都没看就签了,签完字他直接拿出一个交行白色信封直接把保险合同塞进信封中。
    走的时候我还是不放心,又问他一遍,如果我三年孩子高三毕业之后,这个本金是一定能取出来的吗?他回答说是。我要他的名片,他说没带,只在一小张白纸给我留了一个电话号码。还说会有保险公司的人打电话给我,叫我如果问是否知道合同内容,我只要回答一倍疾病,二倍意外三倍交通赔偿就可以了。我因为被误导,认为该保险合同不过是赠送的,感觉不重要,就根本没有看。之后大约有十几天,保险公司的人打电话给我,确认保额及身份证时。是否了解合同内容时,我就回答一倍疾病,二倍意外三倍交通赔偿。保险公司的人并没有特地向我指出这是一份投资性的保险合同。
    直到2011年5月太平洋人寿的客服打电话叫我6月准时续存2万元后,我才觉得不对劲,因为银行存款是不会催的,我这才取出保险合同仔细看了,发现这款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根本不是像何平说是什么赠送产品,而是太平洋人寿一款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而且要到10年后才能取。我所办理的根本不是交通银行的零存整取业务。而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


      后来我上网查了一下才知道这个所谓的按年零存整取并不是交通银行的产品,而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而姓何的说的三年、五年后可以取回本金根本就是骗人的,根本不是他所说的五年后取回本金,保险的期限还是十年,我存款的时候一再给业务员说孩子还有3年5年要用钱,可是他闭口不提这是一款保险产品,只说是银行的零存整取,我立即按他留的电话打过去结果是呼转的,我跑到交通银行一问,他们说何平早走了,他确实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客服经理。

    上面就是事情全部经过,综上所述交通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在我明确告知我银行的存款不急用时,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把我介绍给同样穿银行工作服的何平致使我上当误购保险。


    姓何工作人员的首先就没有向我表明他推荐的产品是保险公司产品,接着在我明确表明不做保险而且3年5年后要急用钱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式对我说他推荐是银行的按年缴费零存整 取业务,是银行的业务,不是保险,从而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骗我购买了太平洋保险红福宝两全保险产品。接着何的工作人员又以存款赠送保险单的名义让我在所 谓的“赠送的保险单”上签字,让我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个骗局。也根本察觉不到这是个骗局,大多数人有谁会重视这个只是赠送的保险合同。其目的只有一个,就 是诱导我购买保险公司产品,他们好从中拿到提成。如果不是太平洋人寿的人打电话一再催我去续交存款,我可能会三年之后取款不成才能明白这是个骗 局。

    2011年5月底,我给太平洋贵阳公司打电话询问,才知何平早已离开公司,我告知我购买保险的全过程,该公司郭建明说,是何平说的,他们不管,我说不管何平怎么说,他都代表你们公司,公司应该有责任,可是他只是笑笑,只是说退保不划算(如果要退,2万只能退13410),让我继续缴费才是。


     这很明显是欺骗消费者,是骗保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该语句我没有填写。即使有也不是我本人填写的。

    由于交通行所及相关工作人员不规范作业,及误导造成我无意中购买了此产品。交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为,更是违反了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116条规定;
如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业务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如银监会2008年2月24发布的《关于进一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四条;
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八条。
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公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第五章之规定

    最后我要强烈要求全额退保,并退还已缴纳的20000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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