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原由:原郑铁分局于1996年6月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为本系统10万职工办理了铁路系统特约养老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铁路系统特约养老保险办法〉第三条规定“保险金的支付:在签订养老保险协议并缴清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人从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特殊工
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起开始发放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
元,并伴随终生。在月领金额不低于100元人民币前提下,每年按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比例上浮。”第六条规定“从1997年6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而事实上从1997年6月1日后开始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至今一直是100元,从来没有涨过一分钱。
2010年7月6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95500咨询,开始答复是固定100元,后来又说是地方险种她需要向有关领导核实后答复我。2010年7月7日又说:这是原郑铁分局办理的团体险,不受理个人投诉。让去找铁路局老干部处主管该项工作的张女士反映。而我们得到的情况是在这以前铁路方面多次向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反映。保险公司以(1)本险种他们赔了
。(2)国家没有公布明确的过物价上涨指数
。(3)与铁路内部的文件中还有一条是按银行每年的银行利率计算
。
疑问:(1)既然双方签有合同你说赔了就可以不履行全部条款吗?(2)双方签合同前国家是否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如果不公布,那么写上该项条款是为了忽悠10万保民吗?如果双方签合同前国家公布过物价上涨指数,难道正好从1997年6月1日开始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国家就不再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3)与铁路内部的文件中还有一条是按银行每年的银行利率计算,这一条有没有保民并不知道,如果有,保险公司就应该有告知义务。在执行保险合同时,是应该按你保险公司盖章并发到每个被保险人手里的(铁路系统特约养老保险办法)。(4)以这是原郑铁分局办理的团体险为由,不受理个人投诉,请问: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与保险公司就本办法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达不成协议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这其中是要求被保险人直接找保险公司而不是需先找郑州分局然后由郑州分局去协商(5)如果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比例按银行复利的计算方法,截至目前,养老保险金应该涨到多少?
离退休老同志虽然进入社会的弱势群体,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我们恳请保监会管管背信弃义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还原郑州铁路分局十万保民一个公道。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铁路系统特约养老保险办法》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铁路系统特约养老保险办法》
为了保证郑州铁路分局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共同签定的(铁路系统养老协议》的顺利实施,确保郑州铁路分局职工(以下简称为保险人)退休后晚年幸福长寿,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凡郑州铁路分局在职职工年龄在男59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参加本保险(含男59周岁、女55周岁人员)。
二、缴费办法:本保险为集体投保,采用趸缴保费的方法(即一生只缴一次保费)。
三、保险金的支付:在签订养老保险协议并缴清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人从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起开始发放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
元,并伴随终生。在月领金额不低于100元人民币前提下,每年按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比例上浮。
四、被保险人投保后,如在领取养老金前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死亡,凭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及分局有关部门证明,养老金保险证等,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其退保比例为二年以下的按分局职工平均所缴保费的100%退还受益人,二年以上(含二足年)以每年递增10%的比例,退还受益人(例如:某人投保五年后死亡,其退保比例为平均所缴保费的130%),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
五、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金后不满五年内发生死亡,保险公司将继续向其指定的受益人发放养老保险金,直至满五年止(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算起)。
六、从1997年6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对未领满五年养老金的人员及时更正领取人。如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受益人或家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一旦发现有权向其冒领人追回骗领部分养老金,同时有权向法律部门进行起诉。
八、被保险人住址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将其保险关系转入相应在区的保险公司,使其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条款为长期保险条款,中途不得变更或终止,同时不得更换被保险人。
十、今后被保险人如提出本办法之外的要求和条件,保险公司将不予采纳。
十一、养老金保险金发放办法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由被保险人持保险公司发放的养老金领取证及身份证直接到乙方领取或到就近指定的银行领取。
十二、被保险人如与保险公司就本办法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达不成协议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诉讼。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铁路分局
19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