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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律说法:邻居家漏水,起诉房东、租客还是物业公司呢?

(2022-05-05 20:07:24)
标签:

相邻权

损害

赔偿

烟台律师

物业公司

分类: 烟台律师

柳律说法:邻居家漏水,起诉房东、租客还是物业公司呢?


原告:于某(业主)

被告:邹某(出租方)

被告:董某(租客)

被告:X物业公司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6日,邹某(出租方)与董某(承租方)在中介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其中载明:邹某愿将X房屋租赁给董某居住,租期为1年,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2019年8月5日,X房屋位于一楼处的上水管道发生爆裂,造成同单元x户房屋进水,财产受损。后物业公司根据现场情况当即关停x户水阀;自当日停水后,董某即搬离该房屋。就有关损失赔偿问题,邹某、董某、物业公司要求处理,三者之间相互推诿,至今没有答复。

原告遂到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邹某、董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0000元,具体为:财产损失26941元、鉴定费3600元;2.诉讼费用由邹某、董某、物业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X房屋损害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双方选择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2月9日,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X的房屋损害价值进行鉴定为26941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600元。



一审判决:一、被告邹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941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董某、X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邹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柳律说法:

1、城市生活中,楼上楼下漏水、噪音等纠纷近几年屡见不鲜。此类案件根据之前的《物权法》、现如今的《民法典》都是可以找到诉讼依据的。案由上,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纠纷”有些法院也会界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其本质上没有区别。

2、此类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其实并不难,关键证明自己家中的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即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董某所述及物业公司确认,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确系X被告的房屋。邹某能够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足以证实邹某为该房屋的实际管理权人,而该房屋的上水管道破裂对x户房屋的财产造成损害,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邹某全部赔偿。

3、董某作为x户房屋的承租方,在该房屋居住时间较短,且破裂水管并未在房屋内,故董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破裂的管道隶属于x户房屋,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故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损害价值26941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应由邹某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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