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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改制国企的退休人员应该享受医保

(2008-12-15 16: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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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改制国企的退休

人员应该享受医保待遇

 

国企破产、改制后,一些国企由于在改制前没参加医疗保险,改制时也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而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导致其退休人员享受不到医疗保障。他们的住院、门诊医疗、医药费无处报销。原来的国企不存在了,企业主管部门随着政府职能改革被撤销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养老金通过银行账卡实行社会化发放,他们找个说事的地方都难:原主管部门不管,社区管不了,信访部门支吾搪塞。由于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使一些年老多病的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很凄苦。这个问题笔者宁愿相信是个别现象,并不希望普遍存在,然而在一些地方,问题确实存在着。

这些退休人员多次上访诉求,医务保险部门认为,他们所在国企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所以,他们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可以缴纳医疗保险费,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这些退休人员在计划经济高积累、低工资体制下,把一生都奉献给了国有企业,以一生的辛勤劳动使国有企业发展、为国家缴税,并与企业一起承担了国企社会义务。当他们步入老年之时,恰逢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他们所在的企业因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破产、改制了。而当“他们赖以生存的国有企业”在破产、改制之时,连为他们的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资金都没有给他们留下,就被政府判令“退出”市场了。这些企业的退休人员遇到了人生关键时刻的悲哀和尴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他们得到了国家关于“企业是我家,我是企业的主人”、“低工资、终身保障”的承诺;而在他们将要享受这些承诺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了,他们又面对着“工资市场化、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体制大变革,他们没有“家”了,因为“家”破产、改制了,他们无法去兑现他们曾经得到的承诺;当然他们更无法享受到原国有企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部门让这些原国有企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这对他们来说,不仅不公平,而且是一种权益的剥夺。

出现这个问题,毛病不在医保部门,因为医保部门是按照收支平衡来维持医疗保险经费的运转的;他们应该从部门利益考虑提出有利于部门的意见。这个问题的出现也不是国家的疏忽,因为国家早已经把国企改革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大原则提出来了,那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这些国有企业改革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时,没有充分注意到或装作没有注意到老人和新人的本质区别。如果按照“老人老办法”来处理这些问题,在这些国有企业改制时,政府部门就应该考虑为这些退休人员解决医疗保险问题。即使原来这些国企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统筹,也要在其破产、改制时,为其补缴医疗保险费,以解决这些问题。其实更深层的问题是,依法强制要求国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是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性的措施,但却有那么多国有企业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能怨职工吗?职工有这种决策权吗?只有政府部门才有这种不参加的权力!那为什么不参加医疗保险的责任要职工——退休职工来承担呢?难道不能享受待遇不是在变相承担一种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吗?

既然责任很明确,原国有企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统筹,责任在政府部门,所涉政府就应该马上解决这些问题。这不仅是执政为民的体现,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哪为什么不给这些退休人员解决问题呢?因为政府部门总感到钱不够用,这些老迈无能的人也没有什么能耐,所以就拖延解决。这是不负责任的。地方政府应该用财政资金为这些风烛残年的老人办理医疗保险统筹,就象解决国有企业陈欠工资一样,没有别的办法时,财政就应该出钱。

解决这些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国家的责任国家来负,政府的责任政府来负,企业的责任企业来负;政府替国有企业作主的责任,当企业负不了时也要政府来负;个人的责任个人来负,以此解决国企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那么,所有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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