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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A

(2009-08-05 20:17:42)
标签:

招聘

义务教育学校

岗位设置

工勤

结构比例

四川省

教育

分类: 教育教学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所属各级各类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

    2.义务教育学校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义务教育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在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础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拉叫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19.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遥,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1.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市(州)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8.各市(州)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以及本单位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1.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2.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教师岗位具体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达到一定任职年限;

   (2)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

   (3)继续教育达到一定要求;

   (4)教育教学效果情况;

   (5)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情况;

    具体细则由各市(州)、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核准权限

  35.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6.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7.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聘用小组具体负责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成员7至9人,规模较小的学校5至7人,校长任组长,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称)的教师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小组成员采用民主方式产生。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3)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5)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6)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7)组织实施。

    38.县(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州)属义务教育学校及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0.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一经核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7、38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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