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在被揭出的腐败官员的赃款中,常常有“不能说明来源”或称“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发后竟有高达一千七百六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有不少人,把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常有“去向不明”的情况,所以一些人有记账的习惯。相对而言,对自己的收入来源,一般都是“门儿清”的。例如笔者,每月的退休金多少,心里就清清楚楚;偶尔有小稿发表,得了几个稿费,虽然没有记账,也大概有数。更偶尔某个小稿得了奖金一千元以上,这辈子都忘不了。若有人查,我会如数家珍给他一笔一笔道来。可惜,没人吃撑了来查我就是了。
可是,那些贪官们几百万、上千万的财产竟然不能说明来源。
这恐怕也有其真实的一面。就拿李大伦的一千七百六十五万元的不明财产来说,如果按每人每次行贿十万元计算,就不少于一百七十六人。要把一百七十六人姓何名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原因、什么情况下“孝敬”自己的说清,也确实会难为他。从这个意义上说,他说不清,也不能就说他不老实。实在是太多了呀。
但是,所谓“不能说明来源”不是指具体的一笔一笔说不清楚,而是指这财产是合法来源还是非法来源,是自己诚实劳动所得还是投机取巧所得,是亲朋好友所存、所赠还是自己所贪、所贿说不清楚。
其实,并非人家说而不清,而是人家有一个法宝,那就是“闭嘴”“免谈”。这又是由于我们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只要我不说明来源,即便是上千万的巨额财产,也不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一旦说明系贪贿所得,那十万元就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多的甚至会掉脑袋。那我干吗要说清楚呢!所以“不能说明来源”正像有人说的,便成了贪官的一个救生圈。
行文至此,我不能不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大为感慨。制定这一条的专家、官员,肯定是一些廉洁的专家、官员,或者说是一些没有见过“世面”的专家、官员。他们对这些官员不是慈悲,而是他们当时的脑袋还想象不到巨额不明财产会巨额到那个程度;也可能是他们以己之心度人家贪官之腹,想象不到什么财产的来源会说不清楚,所以才定出了这“五年以下”。现在,他们恐怕得后悔自己的“失误”或不“超前”了吧。
对于犯罪嫌疑人,过去是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这种提法。但主动坦白和抗拒不说,我想在量刑上肯定也会有所差别。那么,贪官用“闭嘴”“免谈”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一则恰恰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非法、违法,二则实际是拒绝说明来源,分明是一种抗拒。对这种以“不能说明来源”进行抗拒的,当然更不能宽恕,量刑起来,比能主动说明非法、违法来源的应该更严厉。这样,贪官们就再也不会把“不能说明来源”当做自己的救生圈了。这除了会大大减少贪官对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况外,还有利于加快办案、清楚(对贪官的每笔赃款的来龙去脉都清楚)办案,而且更能“拔出萝卜带出泥”,由他们说明来源带出隐藏在“源头”里的一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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