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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者之囿

(2022-12-31 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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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者之囿

侯爱兵

辩者之囿

侯爱兵

发于《演讲与口才》202224

何谓“辩者之囿”?庄子曰:“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这里的“辩者”是指狡辩的人,而“囿”字取局限之意。辩者之囿,常在以是为非、以非为是,立论时流于诡辩、狡辩,是非无度、见解反常。

贪官之“囿”

某高校女教师、教研室主任徐某在负责采购项目设备过程中,贪污90多万元,大部分被她用来购买私人房屋、汽车,其中30万元给她在国外读书的女儿支付了学费。法庭上,徐某辩解说:“我觉得,我把钱用于购买房屋和汽车是为了让自己拥有更好的条件投入科研项目;给女儿的钱,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其与众不同的犯罪逻辑让人瞠目结舌,可最终也没能帮她逃脱法律的制裁。

某县委书记张某某因受贿被公诉,他在法庭上辩解道:“他(某公司董事长)在我办公室里谈完事后放下5万元就走,如果我追出去拒收,很有可能伤害了我们县民营企业家的自尊心,万一导致项目夭折,我岂不是成了人民的罪人?”

这些贪腐之辩堪称奇葩,明明是为自己谋私利,幌子却打得冠冕堂皇。贪污是为了“更好地搞科研”,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不仅有“远见”,还很“动听”。拒收贿赂怕“伤害民营企业家的自尊心”,是设身处地地为民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着想,真的很“善良”。然而,不管贪官们多么能狡辩,言辞多么“动听”,理由多么“充分”,都掩盖不了他们自私自利的本质,逃不过人民雪亮的眼睛和党纪国法的严惩。贪官之“囿”,应当能警醒更多官员,让他们筑牢拒腐防变的大堤,“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经理之“囿”

娄女士在重庆一家国际品牌鞋店里,花了5050元,买了一双金色的高跟凉鞋。她回家穿了5次后,就发现鞋跟、绑带和鞋底都有不同程度的破损。这么高档的鞋子,没穿几次就严重变了样,实在是不应该,也实在是太让人生气了。于是,娄女士找到门店经理讨要说法。不料,门店经理说:“这鞋材料娇贵,需要特殊保护,穿一次得让鞋休息几天。一般穿这种鞋的人,也不会长时间步行!”当地消费者协会可不是随便就能糊弄的,最终责成鞋店全额退款。

昂贵的鞋子质量出了问题,经理百般推诿,不想让消费者退货,于是便给出了高档鞋子要“穿一天歇几天”的理由,还有意无意地暗讽消费者不配穿,因为能穿得起这种鞋的人,都是出门车接车送的名媛,不怎么需要自己走路。经理之“囿”,是因为怕担责任,所以在出了问题后,不敢正视问题,而是找各种理由借口,撇清关系。其实,这种狡辩不但不能让自己撇清关系,还会砸了自己的饭碗和招牌。

盗贼之“囿”

郑某在北京丰台某小区盗窃张先生放在楼下的崭新电动车,被民警破案抓获后,郑某狡辩说:“我以为是那种共享的电动车呢,就开走了。”民警反问:“你找找这车上有二维码吗?你扫扫,我看看你当时扫哪了?”郑某又说:“因为当时车上的灯都亮着,我就想它没关,就直接开走了。”民警反驳说:“马路上亮着灯的车多了,还有汽车亮着灯呢,你能都直接开走吗?”郑某最终供认了盗窃的事实。

很多窃贼不仅有“高明”的偷盗术,还有上乘的“口才”,他们巧舌如簧,理由“充足”。盗窃小区业主的电动车,竟以“共享”来为自己辩解,盗贼虽“言之灼灼”,却经不起民警三言两语的追问。没有二维码的电动车不是共享的,亮着灯的车也不是随便就能开走的,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岂能掩盖偷盗的本质?盗贼之“囿”,在于他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他的狡辩,只不过是自欺欺人,自然逃不过民警的“法眼”!

这些辩者之囿,真是让人既感滑稽荒诞,又觉可恶可恨!作为日常辩论中的反面典型,倒是有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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