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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大城小窦:

(2013-04-02 10:25:51)

没理你,还没完没了,在我这玩起精神胜利法了。“实施多年的各项法律规定”,你不就举了一个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4条为城管出身依据?你太孤陋寡闻,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之后,城管合法性问题被推在公众面前,就有人提出这条。再给你补充一条:有人还提出《行政处处罚法》第16条。

但城管机构遍布全国城镇,事实上已是全国性机构。一个关于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能为一个遍布全国的机构提供合法性依据吗?再说,你当成依据的64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城管出现时正值机构臃肿、开始新一轮精简机构时,一个庞大机构横空出世,使“精干的原则”成为笑话。而城管职能,原本有工商、环保、警察等部门在履行,各分割出一部分,是成立城管的“工作需要”,还是有论者指出的:这些部门减少职能、公务员贵族化的一种表现?——近年来贵族化趋势也出现在城管中,大量聘协管、临时工,一出事,就是临时工干的。

我还可以告诉你:《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也被人作为设立城管、并使城管有执法权的依据。该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无权、而且也没有并没有给任何一级政府在原有行政机关之外创设一个新机构的权力,所以也不能为一个新机构的出现提供法律依据。

一个遍布全国的机构在中央政府部委无对应机构,用城管官员的话说是没有婆家。这个情况也表明了身份尴尬。魏文华事件后,就城管身份,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称:城管是改革的产物,提出“通过调整法律由人大的授权、调整城管职权、完善执法程序等对它进行改革。”这里不说是不是改革产物的问题,青峰所谓“调整法律由人大的授权”,不就是通过“调整法律”“人大授权”来颁发出身证?!且不说先造成既成事实,再通过“调整法律”“人大授权”来补办手续何其荒唐,而且这两步也并没有走。

其实这个机构产生于政府扭曲的城市理念,被推到一线的城管,行为模式跟政府面子要求相应和,甚至可以说就是政府一味求面子的派生物。这种情况,势必使城管中素质不错的为之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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