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案之后冷思考(上)
(2011-09-03 11: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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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学界 |
药案之后冷思考(上)
肖雪慧
这篇长文是药案刚尘埃落定之后写的,完成也距今两个多月了。其中主体内容跟纸媒即将刊出的文章《宽容什么?谁来宽恕?》在内容上有一些交叉、重合,须尊重媒体刊发前不要上网的意愿,所以搁置下来,现在才上传博客。
文章篇幅过长,分成三部分上传。
一.引子:一场混战乱炖死刑存废论与宽容、宽恕
自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国际宽容年在中国正式露面以来,“宽容”一词便常被提起,但对这个问题的认真讨论很少。这次却在一个不合适的领域以高分贝音量出现,即,在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论中提出,主张立即废除死刑的部分议者还往往宽容、宽恕互换,混为一谈。其实,死刑存废之争有很长历史了,国外已近两个半世纪,国内也持续多年,至今尚无定论。有争论,不奇怪。但药家鑫案在我国引发的新一轮死刑存废之争却出现很多令人费解现象。尤为费解处在于,一个涉及宗教、文化、传统和现实等诸多复杂因素的问题,在世界范围都注定还要持续争论下去,却突然被部分人通过这一特定个案,把是否赞成宽恕药家鑫视作文明与野蛮的分野,当成衡量人道与否,衡量人性、价值观、道德之高低甚至有无的标准。例如,《死刑惩罚并不能保证司法正义》①一文称:“反对死刑并不是情绪性或乡愿的怜悯,而是不愿意看到应该人道的社会动不动就把自己降低到同杀人犯一样低下的道德水准。”一下子就把不同看法归到了“不人道”,道德水准“同杀人犯一样底下”之列。这一来,就很难进行正常、理性的讨论。
跟这种衡量人性、道德,文明与野蛮“标准”搅在一起的观点,还至少包含两大混淆。一是把死刑存废与否跟宽恕与否混同,二是并非可以划等号的宽恕、宽容被一锅烩。网上流传一时的《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②一文集中了两大混淆和对不同声音的可怕指控。其他一些支持废死的学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达也有违一向风格,语言中流露的蛮横、霸道、居高临下的道德优越感令人诧异而陌生。
挥舞“宽容”旗帜,对不合意的观点却丝毫没有宽容态度,是此次混战极荒诞的特点。这是触发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之一。出现于学界对宽容、宽恕的混淆,也有必要厘清。
混战由药案而起,那么,在厘清宽容、宽恕及各自适用领域之前,需要还原这个已经尘埃落定的案子的争论焦点;既然由该案引出死刑存废之争,而且有学人将其跟宽容、宽恕,跟道德、人性直接挂钩,也就有必要对死刑存废之争及争论性质稍加触及。
二.药案争论焦点是什么?
根据主流媒体提供的、人们众所周知的案发缘由和情节,这个案子不复杂,无论案发经过、案件性质及适用法律都是清楚的。然而,一审开庭前后出现一系列不寻常情况,最引人注意的有:在受害者家属和作为施害者的被告之间,央视倾斜性单给被告提供平台,一如去年在李启铭案上的作为;庭审当晚,同样是在面向全国的央视公共平台,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一方面以温情脉脉的“这孩子”指代被告,另一方面根据央视一段被告自述童年练琴经历的视频便轻率地用跟犯案情景扯不上边的委屈(要说委屈,被撞后还无辜被扎的张妙才真委屈)、砸琴来解读连续八刀扎向张妙的行为③,而同一个专家,对更有理由从成长经历和环境刺激角度解释的杨佳、马加爵,却断然否定他们最终犯案跟不幸经历产生的心理问题有关联,“这孩子”也未用于犯案时跟药家鑫同样年龄的马加爵;一审法庭当庭向主要由大学生组成的旁听席发出量刑问卷,这一罕有做法貌似模仿美国陪审制,却既违背陪审制的陪审员乃随机选出而非来自特定群体,也颠倒陪审团和法官的功能:经控辩双方充分辩论,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但有罪判决后的量刑只能由具高度专业素养的法官来定;此外,法院多次约谈受害者家属……所有这些绝非任何民间力量制造出来的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担忧。
种种做法激起巨大的民意反弹,再自然不过。但一审宣判的前一天,环球时报发表题为《司法要敢于拒绝舆论过分要求》的社评,矛头专指药案上的民间舆论,与此同时不惜采用栽赃手法,把分明刑讯逼供制造的佘祥林冤狱归咎舆论“误导”,暗示药案上的民间舆论正在误导司法判决④。据新浪微博网友留言,人民网迅速转载了这篇倾向性明显的社评。
围绕药案的争论就发生在这期间,而药案的基本案情以及案情之外上述堪称诡异的现象,是双方论争的前提和背景。争论不可避免要触及对药案判决的看法,触及被告要承担什么样的刑责,而根据犯案事实和我国刑法,这个问题本身并无多少争论空间,可是,一向自诩肩负引导舆论重任的央视和一审法院的做法向全社会传递的强烈信息拨动了当下社会最敏感的一根弦——司法是否公正!人们最强烈的关注是在这上面,就是说,焦点是要不要罪刑法定,要不要司法公正。但在这个案子上呼吁宽恕的部分人绕开法律问题,把争论转换成了要不要谁死,有没有宽恕精神甚至是不是对生命心怀敬畏。例如,《死刑惩罚并不能保证司法正义》借一学生观点指“以珍惜生命的名义夺走另一条生命更是一种明知故犯的伪善”,给不赞成立即废死或不赞成通过药案推动废死的人贴上“伪善”标签,并指控这部分人是在“夺走另一条生命”。如出一辙的还有《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发出的指控——“你可能不只在表达一个观点,而且在杀一个人”。照此说,观点表达也在犯“杀人”罪!而这种指控合乎逻辑的演进将导向什么结论呢?那就是: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得闭嘴,换一表达即:以言获罪理所应当。我想,这样的结论,上述文章的作者一定不想要。
三.死刑存废之争无涉各方观点持有者的道德、人性
在世界范围已持续240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对垒双方都阵容强大。主张死刑的思想家中,堪称西方人文主义重要代表的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论证死刑基于有理性的公民的契约,他批评贝卡利亚称死刑“不可能包括在最早的公民契约中”的观点“是一种诡辩的和对权利的颠倒”。这位将其法学理论建立于尊重人的价值基础上的思想家还认为:对于犯下杀人罪的有荣誉感的公民,死刑比终生监禁更人道。⑤
我不认为康德对死刑的看法就一定比对方合理。但他与贝卡利亚都从契约、从人的尊严、人道来思考死刑存废,结论却截然相反,这至少提醒人们,同样的理论基点、甚至同样的人道主义价值观,理解和着眼点的差异却可引导出不同结论。在这个问题上贴道德标签不合适,去道德化才有利争论。
如前说,死刑存废牵涉宗教、文化、传统和现实诸多复杂方面。就宗教而论,不同的宗教对此有不同态度,彼此需要尊重和理解。但前引文章的同一作者断言,废除死刑是具宽恕这一“新约精神”的“高程度的新文明”对以“合度”的暴力惩罚为特征的“旧约传统”的超越,“这种新文明把报复本身看成是需要约束的、与文明不符的自然本能”⑥。这实际上是在死刑存废上武断地划分“文明档次”。然而,即使在基督教是主流信仰而新约精神影响深刻,司法制度也相对完善的美国,大多数州都还保留死刑。这中间,民众对教义的不同理解、所持正义观的差异,都影响民众对废除死刑的接受度。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很多并非可以作文明程度高低判断的现实考量。至于废除死刑坚持的“生命不可剥夺”观念,固然具有无可置疑的价值正确性,但剥夺人生命的罪犯行事并不受这一观念约束。这样的现实存在,每每使以“生命不可剥夺”为废除死刑的价值依据的观念陷于悖论。这就需要面对现实思考应对之策,而不是满足于坚持一种观念。
死刑的存废,更有一个不可绕开的受害人视角。去年5月5日南周发表《台湾:枪声未打断死刑存废之争》,该报道对废死联盟的声音和努力,对与之相对的“受害人团体的声音”作了平衡报道。据报道,作为台湾一个著名受害人团体基金会董事的陈淑贞表示,一定要把犯罪受害人的保护改善到一定深度之后才可提废除死刑。在相关被害人配套措施没有完善之前,他们极力反对废除死刑。她要求政府就以下问题马上开展实证调查:台湾暂缓执行死刑4年来,对受害人影响几何。据她了解:有些受害人家属已离开台湾,躲到世界另外的角落去疗伤。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