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安导演嫖娼 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2014-09-16 16: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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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安导演嫖娼
近日,北京警方调查发现,王全安于8日、9日、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日他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此消息一经警方披露,立即引爆网络,其中有律师表示王导演的行为已涉嫌聚众淫乱犯罪,此言一出又引发了大家对聚众淫乱犯罪的大讨论,那么王导演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本律师做一下分析。
刑法301条对聚众淫乱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同时要满足4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二是主观要件、三客体要件、四客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从警方披露的信息看王导演符合这个主体要件。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从本要件分析,王导演显然有追求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2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显然是为了营利,没有跟王导演共同追求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
聚众淫乱罪属于聚合性犯罪,要求聚众成员都有共同认识,也就是对淫乱满足下流无耻精神刺激是共同认识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作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安全规则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它也可以贯穿到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之中。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就其特点、意义而言,分别反映了公共生活规定所调整的两个领域,与之相关联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通过纪律规则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通过交往规则所调整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聚众交往和风俗习尚。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其中最具有典型性案例是:南京副教授马尧海聚众淫乱案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怎样为聚众?刑法中“众”是是指三人以上(包含三人),
何为刑法中淫乱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