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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对妊娠的危险性等级

(2009-07-04 09:26:11)
标签:

药物

妊娠

危险性等级

杂谈

分类: 西医

    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将药物分为A、B、C、D、X等等级。这一分类便于用药者给孕妇用药时迅速查阅。危害等级的标准是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FDA)颁布的。大部分药物的危害性级别均由制药厂按上述标准拟定;有少数药物的危害性级别是由某些专家拟定的(在级别字母后附有“M”者)。某些药物标有两个不同的危害性级别,是因为其危害性可因其用药的持续性时间不同所致。分级标准如下

    A:在有对照组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如氯化钾、、维生素D、维生素E、左甲状腺素钠。

    B: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得到证实(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证据)。

    如阿卡波糖、哌拉西林、阿莫西林、头孢氨苄、头孢吡肟、头孢克洛、头孢拉定、头孢曲松、头孢唑林、阿奇霉素、红霉素、甲硝唑、阿昔洛韦、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多巴酚丁胺、西咪替丁、法莫替丁、氯雷他定。

    C:在动物的研究证明它有对胎儿的副作用(致畸或杀死胚胎),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性后,方可应用。

    如氨茶碱、氨力农、奥美拉唑、白蛋白、别嘌醇、卡托普利、尼莫地平、利血平、单硝酸异山梨醇酯、去乙酰毛花苷、地塞米松、硝苯地平、非洛地平、硝酸异山梨醇酯、呋塞米、氟康唑、格列吡嗪、格列美脲、骨化三醇、环丙沙星、葡萄糖酸钙、氢化可的松、瑞格列奈、碳酸氢钠、维生素E(剂量超量)。

    D:有对胎儿的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例如孕妇受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因此需用到它,如应用其他药物虽然安全但无效)。

    如丙硫氧嘧啶、布洛芬(妊娠晚期用药)、地塞米松(如在妊娠早期用药)、呋塞米(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维生素D(剂量超量)、骨化三醇(剂量超量)、环磷酰胺、黄体酮、卡马西平、卡托普利(妊娠中晚期)、氢化可的松(妊娠早期用药)。

    X:在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在人,或在人及在动物,是有危害性的。在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益的。本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即将妊娠的患者。

    如氟伐他汀、左炔诺孕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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