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2014年1月1日起使用
(2015-03-25 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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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2014年1月1日起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3年12月8日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原标准有了大幅扩展,将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的新的行业标准。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现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其残疾项目划分较宽泛、给付范围不足、部分条目操作性欠佳,在近些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残疾分类、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的背景下,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据介绍,新标准以扩大原标准的残疾项目覆盖范围、遂宁平安保险提高消费者保障程度为方向,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合理确定扩项后的保障范围,以促进意外险业务平稳发展。
在覆盖范围方面,新标准改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新增了对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目;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烧伤等皮肤残疾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等级34项增至10个等级281项。特别是新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将大幅增加对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
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原标准有了大幅扩展,北京平安汽车保险将提高保险业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新标准在伤残分类、残情条目以及保障覆盖范围上均处于世界同业标准的先进水平,对国内意外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标准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46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
四、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定价回顾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八、九条执行。
五、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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