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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件行李寄存须知

(2008-08-05 15:00:57)
标签:

小件

行李寄存

须知

旅游

分类: 行包快件

小件行李寄存须知

 

一、旅客寄存十千克以内(体积不超过30立方分米)的小件行李(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寄存时间:上午营业时间至12:00时前按半天计;12:00时至17:30时按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 一天计。


二、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电器、现金、证券、金银首饰、手表、手提电话机、密码箱、证件及 政府禁止使用的物品等,不予寄存。


三、易燃品、易爆品、有毒物品,腥、腐臭物品,鲜活物品等不予寄存。


四、有可能损坏、污染其他行包和有刺激性异味物品不予寄存。


五、寄存行李(物品)自寄存日起,超过 90天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行李(物品)处理。


六、旅客遗失提取凭证应向车站登记挂失,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李  (物品)已被他人凭证取走,车站协助调查,但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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