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件行李寄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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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寄存十千克以内(体积不超过30立方分米)的小件行李(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寄存时间:上午营业时间至12:00时前按半天计;12:00时至17:30时按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 一天计。
二、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电器、现金、证券、金银首饰、手表、手提电话机、密码箱、证件及
政府禁止使用的物品等,不予寄存。
三、易燃品、易爆品、有毒物品,腥、腐臭物品,鲜活物品等不予寄存。
四、有可能损坏、污染其他行包和有刺激性异味物品不予寄存。
五、寄存行李(物品)自寄存日起,超过 90天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行李(物品)处理。
六、旅客遗失提取凭证应向车站登记挂失,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