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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转让后的利益平衡

(2009-05-08 14:49:14)
标签:

财经

市政公用

特许经营

杂谈

分类: 公用事业

  一些行业出现少数经营集团在部分城市垄断经营,正是因为这些寡头集团看中了城市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就可以使自己获得经营垄断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政府与这些寡头集团之间如何合理分配利益。
  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并不满足于拿到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希望拥有项目的产权或股权。而当地政府似乎也乐于转让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部分产权或股权。这种项目资产(股权)转让在当地政府看来是盘活存量资产,可以拿到大量的转让资金,解决城市新建项目的部分资金问题,同时又对原有企业进行了改制,引入了市场机制和新的经营理念,促进了市政设施的发展。现在看这件事情没有什么错,因为它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政策。在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将部分产权或股权进行转让,是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但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大量进入又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和担忧。
  担忧之一:项目高价转让谁来买单。一段时间以来,投资者往往以高出转让价格几成或数倍的价格拿到转让的产权或股权。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合肥有一个污水处理厂,政府转让价是2.4亿元,结果柏林水务斥资4.8亿元,以政府转让价两倍的价格拿到20年特许经营权。如此之高的收购价格,表面上看是政府盘活了存量资产,解决了市政设施建设的部分资金。但实际上投资者愿意和肯出这样的价钱,是看到了项目的更大市场利益。
  不管怎么算,投资者的投入是要收回的,而且本利都要收回。怎么收回投资和投资利益?投资者往往会提出两条要求:第一,请求政府给予扶持的政策,如土地无偿使用、剥离项目或企业的不良资产等,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但这样的扶持政策即使给了企业,日后企业的经营成本是不是就能够降低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现在看,投资者收购后确实降低了经营成本的好像不多。但必须收回投资者付出的投资和相应投资收益,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涨价。这是投资者往往会提出的第二个要求。涨价的本质是城市居民为高价收购市政公用项目买单。在项目经营成本不能降低时,提高产品价格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使项目在转让中实现的高价转移到市政公用事业消费者身上。
  担忧之二:城市供水被外资控制。进入新世纪以来,外资大举收购我国主要城市的大型和优质供水企业,尤其是省会城市的供水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外资控制我国城市供水的局面。全国已经有成都、沈阳、济南、郑州、昆明、海口等几十个主要城市的供水项目被外资局部或整体控制。
  这个担忧的合理部分是:第一,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敏感领域的投资项目,国家有国有控股的规定要求,一个城市的供水市场应当坚持国有控股,这是起码的。但有些城市突破了这个政策界线。第二,超过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的项目国家有实行核准制的要求。这么重要的项目,投资规模这么大,没有经过核准,当然是有问题的,社会舆论有担忧也是正常的。如果没有监管措施或监管措施不力,公有制经济在市政公用事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恐怕很难体现。道理很简单,因为政府不能控股,将导致政府参与项目的经营决策受到限制。
  担忧之三:少数经营集团的垄断经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深入和特许经营制度的实行,彻底打破了在市政公用领域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也造就了一批在国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民营企业,并促进了一批外资企业在中国市政公用行业的迅速发展。燃气做得比较大的是新奥燃气集团,在国内的上百个大中城市都有他们的燃气经营项目,在这些城市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在城市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供热等市政行业也出现或部分出现了经营集团垄断经营的状况,在国内比较多的城市占据了比较大的市政行业市场份额。
  对垄断经营的担忧有合理部分,也有不合理部分。不合理的部分是,市政公用事业的垄断不是因为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才出现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上的垄断性是由于市政公用行业和自然垄断性所决定的。不管经营者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或是外资企业,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是与生俱来的,不会因为投资者或经营者的资产性质而有所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不会因为改革和改革的深入而改变。
  对垄断经营担忧的合理部分,是出现垄断后,如何保护好社会公众利益,不能出现垄断者利用垄断地位盘剥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中出现垄断经营,想叫停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因为想改变或打破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的自然垄断性是不客观的。一些行业出现少数经营集团在部分城市垄断经营,正是因为这些寡头集团看中了城市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就可以使自己获得经营垄断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政府与这些寡头集团之间如何合理分配利益。一方面要对经营集团的抗经营风险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合同中做出全面的约定和抵御风险的安排;另一方面对垄断条件下形成的利益,政府和企业要合理分配。企业拿走的应当是合理部分并依法经营,不可以在垄断条件下为所欲为,不然社会公众会有抵触情绪,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政府拿走的也应当是合理部分,并将拿走的部分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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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徐宗威谈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xuz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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