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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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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项目特许经营风险程度划分法

(2009-05-08 14:38:47)
标签:

财经

市政公用

特许经营

分类: 公用事业

  国际上是按照政府和企业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程度来划分。相对讲比较科学和符合实际。
  按照承担风险的程度,特许经营被划分为三种主要形式或三种主要的契约关系:
  第一,全部风险特许经营形式(CRI)。
  全部风险特许经营形式,也叫传统的形式或CRI模式,是指企业自主开发和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某一项目的相关市场,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以及运营费用,独立运作,自负盈亏,并承担项目经营过程中的全部风险。政府对这一项目的运营没有资金投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早期的铁路建设,完全由企业自筹和投入,项目赚了钱或赔了钱都是企业自己的。
  CRI模式有三条判定的标准:一是企业投资,政府不投资;二是企业经营,政府不经营;三是企业承担了全部的经营风险,政府不承担经营风险。
  最初的BOT模式就是CRI模式的一种形式。因为原始的BOT模式就是企业投资、企业经营、企业承担全部经营风险。而政府不投资,不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
  相近的全部风险特许经营形式还有很多,如BOR、BOO等,因为它们都符合CRI模式的判定标准。BOO后面的O也好,BOR后的R也好,这时候的O是拥有,后面的R是转让,企业拥有也好,企业转让也好,政府没有投资也没有经营,所以不承担经营风险。企业投资并拥有的设施会不会有经营风险,企业的设施(资产)能不能转让一个好价钱,那是企业的事情。政府不承担责任,而企业要承担全部风险。
  第二,共担风险特许经营(CRP)。这种形式是指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对发展某一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企业需要投入,政府也需要投入。在都有投入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相应风险,政府也要承担相应风险。通常是承租企业要分担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它所投入的资金和技术部分的风险,政府要分担项目原有和追加部分投资的经营风险。租赁经营形式、承包经营形式、合作经营形式都属于共担风险特许经营形式。这种形式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法国也叫“改进的形式”或叫CRP模式。事实上,在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与市场运作中,在强调政府公共职能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政建设的条件下,传统的形式和改进的形式经常会结合起来应用。
  共担风险特许经营形式(CRP)有三条判定标准,第一,企业有投入,政府也有投入;第二,企业经营,政府不经营;第三,企业承担部分经营风险,政府承担部分经营风险。
  国内讲得比较多的是TOT、BTO形式,属于共担风险特许经营形式。TOT形式,简单讲就是政府把城市公用事业的设施或资产交给企业,由企业去经营,经营到期后,再把设施或资产交还给政府。BTO,简单讲就是政府投资兴建某一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委托企业完成这个项目的建设,建好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特许授权给企业经营。这是TOT或BTO的一般情况。
  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实践中,TOT常会出现非一般情况。比如会出现TOOT形式,这两个O,一个是经营,一个是拥有。既然是拥有,企业凭什么拥有政府投资的设施资产?当初的T实际上就已经不是移交,而是转让了。因为政府不能把公共资产和设施白给企业,设施资产是花了纳税人钱的。而这时的转让已经不是经营权的转让,而是资产转让了。TOT既可以是资产转让,也可以是资产的移交,还可以是经营权的转让,可见一般情况下的TOT是很少的。更多的形式是非一般情况下的TOT。如果更多的是非一般情况的TOT,那么再照搬TOT模式还有什么意义呢?
  在实际的操作中有BTO形式吗?这也很难说。因为BTO就是建设、移交、经营。这个经营难道没有期限吗?到期以后怎么办呢?这个BTO后面没有T啊!不是BTOT形式啊!如果再进一步分析,那也不要BTOT了,直接BOT行不行?直接TOT行不行?当然行。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看项目建设和委托时的具体情况。这又是反复强调没有固定模式的道理所在,需要采取什么经营方式(模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有限风险特许经营(CRL)。
  由于市政项目企业没有投资,只承担经营任务,所以从企业的角度讲,叫有限风险特许经营。但是这个问题的反面恰好是:项目是由政府投资的,可以直接承担经营或委托企业经营。所以从政府的角度讲,是承担了项目经营的无限风险。因此有限风险特许经营又可以称为无限风险特许经营。在一定条件下,城市公用事业项目没有人愿意直接投资甚至参与经营,市场失灵严重。这个时候政府必须冲上去。这种形式在法国又叫“直管的形式”或者叫CRL模式。政府建立国有企业直接投资经营。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政府把公用事业项目交给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企业去经营。这时候承租企业或事业单位在经营中,由于某些公用事业项目市场本身困难重重,承租企业不能从用户身上获得足够的营业收入,就必须从财政预算中支取成本和报酬,承租企业或事业单位仅承担有限的风险。这种方式比较多地应用于客源不明、不依靠也不可能依靠用户支付能力的公共设施的投资和经营。
  如何判定某种经营方式是CRL模式?CRL模式的特征是什么?有三条判定标准,第一企业没有投资,政府有投资;第二企业经营,政府不经营;第三企业承担有限风险,政府承担无限责任。
  怎样在实际的特许经营操作中理解CRL模式?其实到目前为止,国内更多的形式还是CRL。因为我们过去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的公用设施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的,也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垄断经营的,一旦出现问题也都是由政府背着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在经营上只有很少的责任,或者我们讲的只承担有限的经营风险。因为资金不是企业出的,是政府拿的,企业有多少风险和责任?很少的。就像刚才我们讲到的,过去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是,投资靠政府,经营靠补贴,盈利靠提价。企业没有什么风险。过去计划体制下政府大包大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以及当前国有独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在政府授权下从事的某种公用项目的经营,都可以划入CRL模式。
  OP形式,也叫委托运营方式。这种形式是讲政府把已经建成的城市公用项目设施,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力、义务,委托给国有企业去经营维护管理。LP形式,也叫租赁经营方式。这种形式是讲政府把已经建成的城市公用项目设施,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力、义务,租赁给国有企业去经营,一段时间内政府不拥有资产。还是那句话,OP形式、LP形式等大家不用去研究它的模式问题。因为OP形式、LP形式也都是在变化的。OP形式中政府投资的项目,现在可以委托给国有企业也可以委托给民企和外企。LP租赁形式,政府投资的项目,现在可以是政府投资的,也可以是民营企业投资建好租赁给政府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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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徐宗威谈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xuz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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