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抑制财务重述
(2010-02-24 0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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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财经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国股票 |
分类: 学术界新观点 |
内容简介
南开大学的三位学者:马连福、高丽和陈德球对财务重述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了研究,他们的文章《财务重述视角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与公司治理效率》见中国金融学术研究网。
所谓财务重述,是上市公司对前期财务报告的会计数字进行更正的事后声明。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告重述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公司内部人的盈余操纵行为,向市场传递了不利信号,表明先前财务报告的低质量和不可信。
作者发现,(1)控股股东的存在会抑制财务重述发生的概率,但控股股东的政府性质诱使其“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更为显著,降低了控股股东的支持效应;(2)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显著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发生;(3)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越高,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越低。
本文研究结果证实,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自主性治理创新机制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抑制财务重述的发生,对既定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治理效率具有显著调节作用。作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法律保护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鼓励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公司治理创新活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保护投资者权利。
点评
本文的研究结果应该不难理解,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试图财务舞弊,一定不想多披露相关信息。本文作者从历史性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沟通渠道和组织设置等4个方面评价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可以想象,造假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很难获得好的评价。
此前有研究发现,财务重述行为多发生在利润率较低、国有股东控股、股权分散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低的上市公司。在这4个特征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较低理应是前3个(尤其是第1个)引起的。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选择了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对待可能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
作者提议“鼓励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公司治理创新活动”,但是,谁来做这件事情?如果一些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无法改善、国有控股性质不变、股权集中不起来,从内心中具有强烈的财务舞弊的动机,与它们谈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岂不是有些与虎谋皮的意味?
因此,我建议一般投资者不妨学习机构投资者,对可能有财务重述行为的上市公司敬而远之,古人说得好,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不能否认的是,即使是发生过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也可能有获利机会甚至是暴利机会,如*ST九发(600180),曾经从2.49元一口气涨到9.26元。但是,在参与前,投资者不妨权衡一下利弊,三思而后行。
还有一篇文章中的建议同样理想化。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姜付秀、黄磊在《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与代理成本》一文中指出,“研究结果表明,产品市场竞争环境下,不同公司治理机制表现出不同作用。这一研究结论意味着,在中国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整体上存在诸多问题、而相应改革进展缓慢这一既定的前提下,要想有效解决代理问题,通过降低进入壁垒等方式加强产品市场竞争,是一可行途径。”
问题是,谁能够、谁愿意为了解决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而加强其产品市场竞争呢?民营企业的股东们根本没有能力决定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状况;国营企业的大股东或许有能力,不过,作为投资者,又有谁愿意所投资的企业在产品市场上遭遇更强的竞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