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火电厂NOx控制政策(原创)
			
					(2009-09-17 23: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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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脱硫与脱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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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氮氧化物进行严格控制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我国对火电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控制长期以来主要集中在二氧化硫上,对氮氧化物的实质控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氮氧化物的总量控制尚未列入工作日程。我国现阶段与氮氧化物控制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标准有以下几种。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4款规定:“新建、扩建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第二篇“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气污染”第三节“加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中明确规定:“继续开展氮氧化物控制研究,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开发与示范,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源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实施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1996年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经2000年修订后,标准中对大气中的NO2的浓度限值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限值见表3-5所示。2003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规定了火电厂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表3-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单位:mg/m3(标准状态)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二氧化氮 年平均 0.04 0.08 0.08
月平均 0.08 0.12 0.12
日平均 0.12 0.24 0.24
   
新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氮氧化物自2004年7月1日起按0.6元/污染当量收费,征收标准与二氧化硫相同。
   
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规政策来看,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控制手段,虽然对火电厂NOx污染的控制提出了初步要求,但相关的政策标准过于原则,操作性差。目前我国火电厂采用烟气脱硝技术措施的比例还较低,难以有效控制日益增长的NOx排放及其二次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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