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标准
一、棋协大师
(一)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一至第六名
(二)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第一至第三名(主力队员出场率在70%以上,得分率在70%以上)
二、候补棋协大师
(一)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七至第十二名
(二)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第四至第六名(主力队员出场率在70%以上,得分率在64%以上)
(三)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一名
三、一级棋士
(一)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十三至第十八名
(二)全国国际跳棋团体赛第七至第十名(主力队员出场率在70%以上,得分率在64%以上)
(三)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二至第六名
(四)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一至第三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第一至第三名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一名
四、二级棋士
(一)全国国际跳棋个人比赛第十九至第二十四名
(二)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七至第十二名
(三)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四至第六名
(四)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一至第三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第四至第六名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二至第四名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一至第三名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一名
五、三级棋士
(一)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十三至第十八名
(二)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七至第十二名
(三)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四至第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个人比赛第七至第十二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五至第十名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四名至第六名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二至第四名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第一名
(九)地级市个人赛第一至第六名
六、四级棋士
(一)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十三至第十八名
(二)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七至第十二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6岁组第十一至第十八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七至第十二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五至第十名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第二至第四名
(七)地级市个人赛第七至第十二名
(八)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一至第六名
(九)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一至第三名
七、五级棋士
(一)全国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十三名至第十八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十一至第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少年儿童比赛8岁组第五至第十名
(五)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3岁组第七至第十二名
(六)地级市少年儿童比赛10岁组第四至第十名
八、六级棋士
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以及地级市个人比赛和少年儿童分龄组比赛的选手,凡对局得分率超过10%,均可申请六级棋士。
第二条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上述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参加各级国际比赛(含团体赛)申请技术等级称号者,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根据比赛等级进行审定,授予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三、比赛结束后一年内,选手均可持比赛成绩证明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和候补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批准。
二、一级至六级棋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棋类管理部门以及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认可的其它棋类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棋手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