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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解读(四)

(2013-12-12 09:13:54)
标签:

涂成洲

资本市场

新股发行改革

ipo

解读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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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解读:明确证监会审核期限为三个月,迫使证监会只能审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而将企业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交由市场自行判断。但同时现在IPO堰塞湖积压量过大,尚有七百多家企业在排队,所以保守估计2015年初才能真正贯彻三个月审核完毕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解读:实施老股转让的目的在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作为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其有利于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证监会相应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

 

(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解读:采用股债结合的方式可以相应缓解拟上市公司的融资困境,拓展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我国目前公司债市场发展水平不高,相关制度建设也有待完善。

 

(七)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八)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解读:明确发行人自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同时将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原为6个月),证监会此举还权于市场,最大限度地给予发行人自主权,使其根据自身经验和需求自行判断证券市场相关风险并确定发行时点。同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等待期内必须补充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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