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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犹新的一次谈判经历

(2008-08-27 17:21:00)
标签:

合资企业

谈判

经历

深圳律师

涂成洲

分类: 执业经历

当我在某大型集团法律室工作时,由于职责的需要,我经常要代表一个集团去谈判。那时,我虽然没有受过社会上资深律师的专门指导,也不曾有过丰富的谈判经验,而谈判的对象又都是亿万富翁或者大企业的总裁,但作为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我同样也受大企业集团力量的支持,所以每次都能毫不畏惧地去争取我们的利益。当然,在谈判的过程中也曾有冲突发生,比如与日本三洋公司的中国区副总裁就因争论而令对方恼怒,但对方最终还是让步了。

 

那次冲突让我记忆犹为深刻。一九九六年七月的一天,我正起草一份收购合同,突然电话响了,是集团副总裁叫我到会议室开会。这位副总裁在与日方建立合资公司时就已经是公司的副总了,由于和日本人打交道的时间比较长,尽管看不懂日文,却已能听会说。他是我们公司的谈判专家,从不轻易向别人求教,我也不属于他分管。这次他叫我去开会肯定是出了什么难题吧。

 

我拿上工作记录本和笔走进会议室。推门一看,整个大会议室只有六、七个人。凭着在国家机关和大型集团的工作经历,我意识到这个会议的重要性。等我一进去,董事长秘书立刻就将门反锁上,这就进一步说明了这是一次至关重要的会议。我挨着副总裁坐下。对面是日方的三个人,坐在中间的是位满头银发的长者,他神采奕奕,脸上露出有一丝傲慢。他讲日语,由中方聘请的日语翻译帮他转述。他提出,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决定都要经总经理同意(总经理是日本人)才能通过。就在这时,副总裁用考验的眼神看了看我,我转头微笑地回应道:“他怎么这么无理?”副总裁尴尬地笑了笑,说:“他是个中国通,熟知中国的公司法,是日本三洋公司的全球谈判专家。”他这是告诫我说话要谨慎,别以为他听不懂。此时我才知道自己碰上了高手。接着,副总让我说说我的意见。我直接进入主题,说:“按照中国的法律,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要决定最后决定权在董事会。”白发老者坚持说按照日本的法律不是这样的。事实上,日本的法律也不会这么规定,他只不过是借此争取日方的主动。于是我反驳道:“根据法律理论,日本法律不可能有此规定。股东会是所有权人,董事会是决策人,总经理是执行人,这是公司架构的逻辑。”这次,他慢条斯理地用不怎么地道的汉语说道:“这个我懂,不用你说,但是日本就是这么规定的!”我看出他已经开始不讲理了,就立刻说:“我可以马上为你查日本的法律规定。”他没想到我会这么说,本想将我们一军,结果反倒把自己推到了很窘迫的境地。他一下子就急了,再也保持不住长者的风度了,突然间满脸胀红厉声地尖叫:“你是什么人?”副总裁忙介绍说我是公司的法律顾问。白发老者继续叫道:“你不了解我们的情况,请不要在这里。”球一下子踢到了中方,副总裁一看情势不妙,又不敢得罪日本人,就让我先出去,然后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知道后,立即赶了过来并再次带我进了会议室,“今天是合资双方谈判,你们带什么人,我们无权干涉,也不想过问。”他笑着指着白发老者两旁的人说,“不过我可以向阁下通报一下,这个能干的青年是我们的法律顾问,也是参加今天谈判的主要人员,这次谈判不能缺少他。他对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我们会和他讲明白的。”董事长都这样说了,他也就不好再说什么了,只能让我继续留在这里。

 

这场谈判主要涉及的是由哪方来领导公司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合资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的表示,我们要遵守合同;其次,公司章程对此也有规定。公司章程在我国行政机关有备案,我们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再次,就日本法和中国法的选择问题,我们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公司是中国境内法人。至于日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我们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听过之后,白发老者同身旁两个顾问用日语商量了一会儿,说:“等我们向日本总部报告后,再给你们答复!”

 

第二天,日本总部给了我们回复,按中国法律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当听从董事会,同时还对日方副总昨日的言词向中方道歉。

 

这次谈判让我受益匪浅。其实,我们在谈判时一定要坚持自我,但是必须得有理有据,等对方心悦诚服后,就不得不让步了,胜利最终是会眷顾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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