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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欺诈、犯法的事不应该放任自流

(2008-10-29 10:26:38)
标签:

公开欺诈

犯法

应该

放任自流

时尚

杂谈

分类: 时尚生活

 

    人们最熟悉的铺天盖地的广告,有街头传单、随报纸的彩页、贴在墙上的海报,还有刊登在各级报纸上的、刊物上的,所有广播、电视等等.....把人们的生活挤得无一空隙,透不过气来。不论是何种产品的广告,无不是百般好处,万般功效,天下唯一....尤其是各地、省、市以及中央电视台、广播、报纸、刊物,纷纷搬出演艺圈的知名人士,广播、电视台的主持人,有的还让退居二线或退休的高层国家干部.....均以谈感受、发感慨,甚至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顾产品质量好歹,功效如何,用后结果怎样,统统按照产品提供方的台词向大家推崇。最不可容忍的是,直接关系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产品。那些做广告的名人、大腕,为了利益抛开自己的形象和信誉,做灭着良心的虚假广告.....
    当然,所有的人都知道,广告内容虚假不真实,原因是什么?因为,上过当,吃过亏,花钱买了教训!为什么还有人高价做虚假广告?因为还会有人经不住诱惑,尤其生病的人,有病乱投医吗,还会试试的态度花冤枉钱。造成经济损失是小,延误治疗时机侵害了健康,危及生命责任谁承担?
    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公然欺诈吗?还有墙上、地上随处可见的:办证、卖黑车等宣传,均有联系电话,这不是犯法行为吗?时刻面对着所有人,这些欺诈、犯法行为为什么会多少年了,一直是无人问津,放任自流?! 难道只能象三鹿奶粉事件,造成如此影响时才亡羊补牢吗?消费者的利益就这样受到损害?国家法律就这样容得侵害?
    我认为不能!其实解决这些问题并不难!
    国家不是设了质量技术监督、医药管理、卫生防疫、公、检、法、司、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等等形形色色的部门吗?不能是收收费算完!应该为供养这些人的国家和百姓,把职权范围内的实事做好,那才叫本分,才是尽职。
    比如产品广告的管理:都是有形,有据的,对报刊、广播、电视等所刊登、播放的广告,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把关。

    第一,产品广告必须出具对口职能部门的有关质量、功能等等与产品有关的鉴定报告;

    第二,出具报告的单位和出具人员,对因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终身责任制;

    第三,要严格按照报告情况组织广告宣传语,绝对不能有夸大其词之嫌;

    第四,负责广告刊登、播放管理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对所有播出的广告产品,因夸大其词,造成的不良后果,要终身负责;

    第五,对因产品质量和功效与广告不符,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由以上责任人加倍赔偿。

    第六,利用街头传单、随报纸的彩页、贴在墙上的海报等形式传播的广告,有关部门可直接找到当事人进行有效处理便可。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出现因产品广告不实造成的,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故,要终身负责。
    违法办证的事就更好解决了,公安部门别视而不见就OK啦。
    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诚恳希望该建议能得到广大朋友们的支持,本博曾反复呼吁大家,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和食品健康,发动过倡议,均未觉醒。三鹿奶粉事件,是意料之内的,其他产品就不存在危害健康的物质了吗?大家也很清楚。这一风波过后会怎样?还需拭目以待。更希望该建议能得到有关部门,尤其是国家高层领导的重视,还人们一个健康、环保、诚信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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