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2008-08-22 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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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分类: 法学硕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人大教材)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 :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北大民法学)
合伙 :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北大民法学)
监护 :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垢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复代理 :以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名称权 :就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或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 :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享受自己的肖像利益并排扩他人侵犯的权利。
用益物权 :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地上权。
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孳息 :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梁慧星民法总论)
权利质押 :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 :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北大民法学)
连带之债 :是指多数人之间有连带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所谓连带性即主体之间相互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部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的关系。
抵消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法律效力就是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范围内不需履行而消灭,从而引起债的终止。
提存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
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得奖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合同 :《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违背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他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一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 :又称版权,通常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 :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
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
继承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
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资格。
遗产 :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权利及一定范围的财产义务。
法定继承 :是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方式。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方式。
遗嘱 :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 :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在其死后移转给扶养人所有,而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人大教材)
公平原则 :是指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令其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分配方法。
职务侵权 :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 :是指产品在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民法,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一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延长 :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且其障碍原因不包括在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内,严格适用诉讼时效将造成不公时,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可能不完全正确)
过错责任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其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人大教材)
抗辩权 :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人大教材)
请求权 :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分为:身份关系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梁慧星民法总论)
取得时效 :指占有人合法地、善意地、公开地、无争议地(或和平的)持续不间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笔记)
防御商标 :在某些国家,商标所有人为了防止他人以相同的商标在其它商品上使用并获得注册,就把其商标在所有商品(包括他并不经营的那些商品)上都申请注册,这样的注册商标就叫作防御商标。一般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95教材知识产权法)
情势变更 :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至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直辖市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
合伙
监护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复代理
表见代理
名称权
肖像权
用益物权
所有权
善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
孳息
权利质押
留置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
不动产
连带之债
抵消
提存
混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合同
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保证
定金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
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遗产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遗嘱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
职务侵权
产品责任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过错责任
抗辩权
请求权
取得时效
防御商标
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