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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抄袭撤学位”量刑远未达过重标准

(2015-04-10 08:51:55)
标签:

论文

过重

学位

学位论文

学术作假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论文抄袭撤学位”量刑远未达过重标准

济北南

去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月刊《国际新闻界》杂志通报北京大学于艳茹在该刊发表的文章涉嫌抄袭,今年110日,北大通报撤销其博士学位。对此,于艳茹感到委屈。她质疑北大的处理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并打算通过所有合法途径维权。44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北京高校的十数位法学专家大多认为,北大对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罚“量刑过重”。(49日《南方都市报》)

 

在“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的当下,许多关于论文抄袭的新闻,都已经不能钩起读者的阅读欲望了。可是,论文抄袭事件曝光之后,无论是媒体的追访与评论,还是学校做出的处罚,都将成为当事人挥之不去的酸楚。

 

更何况,当事人于艳茹从小学到大学又是那么的优秀,在北大读博期间所发表的论文数量也超出了北大历史系的要求,其博士论文也在答辩时获得全票通过,而“撤销学位”的处罚基本已经断送了这位北大高材生的前途,也将改变她的命运。于艳茹心里委屈,甚至是他的一些老师也为其鸣不平,是情理之事。

 

客观事实是,现在我国教育系统对于普通的学术论文作假与抄袭之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教育部仅仅是在2012年底发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11日实施),其中明确了学位论文如果定性为抄袭作假就必须要撤销学位的规定,但是,于艳茹抄袭后发表的论文并非是其学位论文。争议的症结也正在于此——非学位论文涉抄袭,按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自然有“量刑过重”之嫌。

 

可是,如果我们举几个例子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对于艳茹的处罚,根本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第一个例子,20124月,匈牙利总统施米特·帕尔宣布辞职,原因是施米特20多年前的博士论文被证实为抄袭;第二个例子,20125月,雅虎宣布CEO汤普森辞去职位,原因是其学历陷入了“造假门”而被媒体热炒;第三个例子,是我们国内的,20113月,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因论文抄袭被撤销党内职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由以上三例可以看到,如果我们本着“零容忍”的态度去看待学术作假与论文抄袭,则仅撤销其学位而不撤销其毕业证的处罚,就根本算不上是“量刑过重”。甚至于,还有些轻。

 

之所以有“量刑过重”的论断,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一些方面的现实对比。现实之中,因论文抄袭受到处罚的人少之有少,许多抄袭事件最后走向了和解,许多抄袭事件最后是高高举起板子又轻轻放下板子。比如,某“教授抄袭学生论文”事件虽然闹到了法庭之上,却最终只被判了“道歉”和“赔偿1000元”的结果。对比之下,于艳茹自然会感到不公。

 

更何况,体制性的问题更在于,在拿学位、评职称都需要在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硬性制度之下,无论是求学之人,还是学术之人,都会更注重论文的数量而忽略论文的质量,如此学术评价机制本身就是死板僵化的。也正是这样的死板制度,成为了导致我国学术论文抄袭之风盛行的一大原因。从这个角度讲,当事人于艳茹自然也是受害者。

 

但是,既然已经被认定为严重抄袭,而且是“人赃俱获”,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没有理由感到委屈。在同一个论文评价体制之中,仍然有许多志士仁人坚持正直而诚恳的学术风骨,而且取得了令人敬仰的成就,那么当事人就更应当检讨自己曾经的抄袭行为。法学家们,也应该本着让学术圈风正气净的目的,以“零容忍”的要求去要求每一位学界人士。否则,论文抄袭和学术作假现象就不会得到遏制。

 

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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