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省(市)成立预防腐败局
(2011-01-11 06: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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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国务院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从此,在中国的反腐败格局中出现了一个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旨在从源头上——预防环节——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更通过这一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立,实现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的对接,意义深广。
时至今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可谓成绩不凡。前述综述提出,2010年,以“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全国共有14万余个纪检监察机构和37万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分3批参加了活动,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45万多条、查找突出问题13万个、制定整改措施14万项、建立健全制度11万项。
“这个数字和一个个著名个案,都说明预防腐败工作是有必要的。”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教授的追踪调查发现,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以后,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了一股整合力,并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了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以前的多头绪、多源头治理状况转变很大。”
按照国家预防腐败局当初的公告,其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但现在看来,这个职能需要有所调整和转变。”李景平认为。
“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负责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但我国幅员辽阔,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没有充分发挥,需要在与派驻机构的协调上更加主动、高效、长效。”李景平表示,中央纪委自建立绩效管理监察室以来,已经在全国24个省(区、市)纪委设立了效能监察机构,八个省(市)的预防腐败局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根据李景平的调查,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是预防腐败的重点领域,而且呈现了一些地域性特点,“东部地区的政府采购问题大于西部,西部的行政审批问题又大于东部,所以要兼顾地域性。”因此,“设立省级预防腐败局是在将预防的关口下沉。”
除此之外,预防的基本要义包括群防群治。这就需要在预防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方面投入相当力量。“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对各部门各地区的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而不是代替他们开展工作。预防腐败不是一两个职能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责任,具体的预防腐败工作还需要各部门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