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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恭达:需修订著作权刑事保护条款

(2010-03-05 07: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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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言恭达:需修订著作权刑事保护条款
  本报记者 胡亮

    对于仍然泛滥的著作权侵权盗版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文联副主席言恭达认为,有必要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力度。

  “尤其在美术、书法作品领域,假冒和伪劣赝品泛滥,严重影响了中国拍卖的公信力,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广大文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言恭达向本报记者介绍道。他认为,目前刑法典对著作权的保护条款可操作性不够,突出的表现就是违法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

  言恭达提议,建立符合专业标准的版权鉴定机构。他说,相比其他刑事、民事乃至商事法律领域,著作权方面的专业鉴定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那么,可“通过政府或司法部门认证委托的形式,依法在中介组织或专业团体中成立有资质的著作权鉴定机构。”

  作为江苏省文联副主席,言恭达还在提案中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问题。1990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此保护办法仍未制定完成。经过一系列调研,他认为,目前,建立统一的集各种特殊权利内容为一体的民间文艺保护制度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需采取渐进式的制定、修改和不断完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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