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劝返”模式的示范效应
(2008-11-24 1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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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劝返”模式的示范效应
2008年11月24日 中国经济时报
专家认为,在推出“劝返”模式的同时,应反思在司法制度上对外逃官员的监管,并预防其推出后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
■本报记者 胡亮
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明在11月初悄然回国时,几乎同一时期出国考察的温州市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仍然滞留在海外,针对越来越多的官员出走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出了“劝返”模式,而这一新模式在国内引起了褒贬不一的争议。
违纪官员出国不归 “劝返”模式形成
近年来,出逃国外已经成为国内一些违纪官员的“最佳选择”。因为只要跑到了国外,利用国际上的法律冲突和司法管辖壁垒,就可以逃避国内法律的制裁。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官员以考察等正当合法形式出国不归的几率也在增大。
据公安部和国家审计署联合发布的消息称,截至2006年5月,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名左右,缉捕到位的有320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有30多个,直接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劝返模式的推出,虽然遭到了大大小小的质疑,但是我认为在处理问题上,我们需要先解决主要问题,即抓住主要矛盾。同时应该给犯了错误的人坦白从宽的机会。”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据了解,目前,中国对待外逃官员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使其回国: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在两国之间开展区域性的刑事司法协作。但是其最终效果并不理想,因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这些办法并不能高效地追捕外逃官员。
据毛寿龙介绍,劝返的一般程序是官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并承诺一些条件,希望其回国。
事实上,劝返模式并非今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劝返模式初见成效。面临引渡等条约缺失的难题,“劝返”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劝返’模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降低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宋世明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要提出引渡,必须是两国间签署了引渡条约。而要和对方国家实行司法协助,同样会受到双重归罪、死刑不引渡遣返等原则的限制。如果没有掌握外逃官员的犯罪证据,不可能提出引渡,在这种情况下,劝返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仁文对劝返模式也作了初步的肯定。
预防“劝返”模式的示范效应
“在推出‘劝返’模式的同时,我们应该反思在司法制度上对外逃官员的监管。并且预防劝返模式推出后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毛寿龙表示,当某些违纪官员们发现只要逃往国外,就有可能获取宽大处理,那么或许就会产生一系列外逃的示范效应,很多原本没有打算出国潜逃的违纪官员,也会相应做好准备。
“不过换一个角度来考虑,诱敌逃跑总比不发现要好,示范效应也起到了促使‘问题官员’暴露的作用。”毛寿龙表示。
宋世明认为,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官员外逃是件很严重的事情,在官员逃出去的同时,很多问题便出现:第一,违纪官员为什么外逃?外逃的很大原因是为了钻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这说明我国相应法律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善。第二,违纪官员为什么逃得出去?我们需要减少公务员以公谋私的机会,应高度加强防范。例如加强护照管理、加强外出考察的监管审批、防范官员资产转移等。一旦发现有官员外逃的苗头,应立即加以遏制。
“有时候监管也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更需要有突破法律和政策界限的胆识。”毛寿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