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程序
(2011-03-30 2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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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依法结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第一节
一、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要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规定对其申请筹备的必要性、代表性、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等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备。
申请登记社团应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拟成立的社团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有促进作用。
2、社团的发起人和其他成员在我市某一学科、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3、拟成立的社团是国家有关方面认可的行业、学科和领域。
4、拟成立的社团在我市已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且确有成立必要的。
西安市民政局是市级各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发起具《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凭此件发起人可为拟成立组织办理验资手续。
二、对不符合上列规定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将即时作出不予受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或告知申请人不须要办行可。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并告知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根据《条例》规定,发起人申请筹备只能从事社团所需必要的筹集;联络一定数量的入会会员:落实办公场所;草拟章程等与申备有关的事宜。
申请筹备的社团,不得开展申请筹备以外的活动。申请筹备相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筹备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承担。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见附件)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的筹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l)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来源渠道:
(5)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申请书落款处须有主要发起人签名,发起人是法人的应由法人单位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与成立社团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具有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能力的其它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征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筹备的社团进行审查后,同意的,应向社团发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必须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有文头、文号。
3、章程草案
章程是社团的行为准则,章程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其内容必须包括《条例》第15条所列法定事项。章程草案应参照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见附件)制定。
4、办公住所证明
社团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拟成立社团的自有房产,应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印证房产住所证明复印件:租赁房产的,应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印证的租赁协议。
房产是由产权单位无偿提供的,应由产权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应载明房产向拟申请筹备社团无偿提供的意思表示,同时说明房产的面积、使用期限、地址、电话、坐落地的邮编等内容,并盖有产权单位印章,附有产权证明文件(见附件)。
5、发起人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此表的拟任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
6、填写的《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填写《筹备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并向发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实际核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书面审查:审查发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反映举办者的条件的适法性:审查发起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登记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拟成立组织场所,对举办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五、经审查和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发出《社会团体批准筹备通知书》(见附件):对不批准筹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发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阐明不批准筹备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筹备阶段
发起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下工作:
1、成立筹备组。
2、发展会员。
3、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4、完成其它筹备工作。
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社团筹备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承担。
第三节
一、社团筹备组在完成了筹备工作之后,应以筹备组的名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应载明首届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及所完成的工作,明确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等内容。申请书落款处加盖筹备组印章(或由业务主管单位代章)(见附件)。
2、社团章程
章程应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并附填写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件):
3、领导机构名单
领导机构的产生,应依照通过的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产生,其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会长)、秘书长:4、填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件):5、秘书长以上社团负责人填写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件):
6、社团法定代表人填写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件):
7、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拟成立社团开办资金额的证明文件。申请筹备的社团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该证明应由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会员名册
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电话、邮编等内容(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名册应载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所在单位、住址等事项。
9、社团管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社团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填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向申请人出具。登记管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若发现,是否准予登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若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对准予登记的社团,工作人员将完成如下工作:
(1)草拟同意成立社团的批准文件,经处长审核,分管局长签字后予以下发。
(2)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件)上填写承办审查意见,经处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后加盖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3)制作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办理社团印章监制手续。
(5)办理社团公告事宜。
四、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发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阐明对不予登记的理由,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法入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所属社团章程,接受所属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社团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于社团的名称。社团的分支机构在社团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应归所属于社团的会员)、收取会费。
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民主程序,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以社团的名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2、.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3、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填写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件);
6、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列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向申请社团发出批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社团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阐明不予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社团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先经社团内部相应的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填写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见附件)(社团分支机构变更的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见附件]),变更表内应有社团加盖的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以及变更的理由和社团内部履行程序的简要说明,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社团还应附下列相应的书面材料。
1、社团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名称变更会议纪要。
2、社团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应附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3、社团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应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
4、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应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社团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填写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社团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应附法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社团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社团申请办理以上事项的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变更。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变更的,应收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四章
修改章程应依照的程序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团修改章程提交以下材料:填写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该表内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加盖社团的印章以及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的同意意见,并附有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对不核准的章程,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审批意见栏内阐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依照本程序重新申请核准。
第五章注销登记
社团具有《条例》条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团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社团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填写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见附件)。
登记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经认真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对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文件,并收缴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对财务凭证予以封存。
被注销的社会团体,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社团注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填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一、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社团登记后,依照"社团管理档案卷内目录"(见附件)对社团提交的材料组卷归档。
二、社团成立登记、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都要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三、办理社团登记所提交的材料都应使用A4稿纸打印。标题使用2号黑体字,正文内容用3号字体。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1999年11月13日下发的《西安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