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育保险案例之“连续缴费满10个月”
(2012-06-26 1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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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案例分析 |
案例一,生育保险缴费时间精确计算到天。
当事人自述:
当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案例二,生育保险在计算“连续缴费满10个月”时,首次参保,补缴无效。
当事人自述:
当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分析:
沈人社发〔2010〕116号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16号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办法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二、退休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单位破产或以销号方式转制后,按照政策一次性趸缴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仍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补贴待遇。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四、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案例三,生育保险在计算“连续缴费满10个月”时,非首次参保,补缴有效。
当事人自述:
生育保险缴费满10个月,请问是一个公司不断档10个月,还是多个公司不断档10个月,中间可以换公司吗?例如,1月在A公司工作,公司交了8个月保险,9月公司注销了,去了B公司。
请问:
1.怀孕期间,交生育险,一旦换工作,生育保险是重新计算,还是可以续接?
2.续接过程,应该去哪些相关部门,相关操作步骤如何操作?
3.如果续接上未断档,可否享受生育医疗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当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依据《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1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当事人如果当月停保当月续保或是当月停保次月续保且补缴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连续计算缴费期,可以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否则,生育连续缴费期重新计算。具体的停保续保业务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单位参保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