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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育保险案例之“连续缴费满10个月”

(2012-06-26 16:13:01)
标签:

杂谈

分类: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生育保险缴费时间精确计算到天。

 

当事人自述:

    女职工是2011年7月份开始交的生育保险2012年4月生育。咨询是否符合连续缴满10个月要求?是否可以申请生育生活津贴。

 

当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文件中所规定10个月是指,女职工生产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即生产当月为第11个月)。

 

 

 

 

案例二,生育保险在计算“连续缴费满10个月”时,首次参保,补缴无效。

 

当事人自述:

    女职工单位于2011年5月交五险,6月份补缴5月份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12年3月生育,一共交了11个月的生育险,但是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情况不符合连续交满十个月的条件,在缴费期间,单位未欠费,未中断。为什么不能享受作为一个女职工应得的待遇?

 

当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经核实,当事人单位于2011年6月2日为其办理的参保手续,并补缴了5月份保费。根据市相关政策及沈人社发〔2010〕116号文件规定:生育津贴待遇审核期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起算,不包含补缴时间;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因此,当事人应从2012年4月1日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分析:

沈人社发〔2010〕116号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16号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办法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二、退休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单位破产或以销号方式转制后,按照政策一次性趸缴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仍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补贴待遇。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四、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由上可见,文件中并无“生育津贴待遇审核期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起算,不包含补缴时间”的原文表述,但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在解释此文件时的上述说法,符合文件中“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的精神。“连续缴费满10个月”这一条件的制定即是为了防止产前突击参保。

 

案例,生育保险在计算“连续缴费满10个月”时,非首次参保,补缴效。

 

当事人自述:

生育保险缴费满10个月,请问是一个公司不断档10个月,还是多个公司不断档10个月,中间可以换公司吗?例如,1月在A公司工作,公司交了8个月保险,9月公司注销了,去了B公司。

请问:

1.怀孕期间,交生育险,一旦换工作,生育保险是重新计算,还是可以续接?

2.续接过程,应该去哪些相关部门,相关操作步骤如何操作?

3.如果续接上未断档,可否享受生育医疗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当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依据《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1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当事人如果当月停保当月续保或是当月停保次月续保且补缴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连续计算缴费期,可以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否则,生育连续缴费期重新计算。具体的停保续保业务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单位参保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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