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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和禁止强拆很人性很公平

(2010-12-16 12:29:56)
标签:

吉林

宋体

行政不作为

执法部门

建筑

财经

拆迁补偿和禁止强拆很人性很公平

                        汪亚民

看了《房屋拆迁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感觉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禁止强制拆迁等方面很给力、很人性化,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有利于在政府主导的城市化运动和城市改扩建活动中,公平、公正的协调政府与开发商和城市以及乡村被拆迁公民的利益。

毋庸讳言,旧的拆迁条例出台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条例的许多条款更多的是照顾了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所代表的“公众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似乎只要一提“公共利益”他们就占据了道德的高地和法律的制高点,那些逆“公共利益”而行的被拆迁户如果提出个人利益的要求就一定是“非分”的不道德的、自私的、不顾及公众利益的!那些不搬迁的被拆迁户被称为“钉子户”和“刁民”。有些地方不惜对“刁民”和“钉子户”采取强制性措施实施暴力拆迁。近年来各地方出现利用国家“暴力工具”实施暴力强拆,导致被拆迁人员“暴力抗法”和流血、非正常死亡、自焚等令人心寒、心惊的事件剧增。“暴力拆迁”和“暴力抗法”成为“新时期”新中国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案、吉林最近的被拆迁户遭遇“鸿门宴”在酒席上被拆迁方刺死案等一系列令人震惊的血案、命案和暴力抗“法”案,都一次次警醒着世人,撩拨着国人善良的同情心和怜悯心。为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生命的尊严和权利,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要尊重被“拆迁户”的利益诉求并保护弱势的被拆迁一方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也是国家对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里拆迁一方的政府部门和弱势一方的被拆迁公民应该是平等的主体,由于被拆迁一方的弱势地位,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就应该把公民权益的保护放在重要的地位。这次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拆迁时按市场化价格对于被拆迁的建筑予以补偿以及禁止暴力强拆是这个拆迁条例的亮点。整个条例在补偿方面体现了利益主体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诸如拆迁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照顾到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过,我认为对房屋和建筑物仅仅进行拆迁价值补偿仅仅按市场化价格补偿是还是有些缺憾的。一般拆迁完后居民到回迁,一般需要2-3年,为了照顾到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应考虑给予5年期的预期房价升值的市场化补偿,具体测算办法按过去5年房屋增值率计算,这样可以让被拆迁者房屋的预期升值的收益不受损失,这样做可以限制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用拆迁而牟利的利益驱动机制。

只是对“非法建筑不予补偿”一条,我认为要区格外小心区别对待,同时应该明确相关执法部门如果行政不作为必须担责的原则。

我认为“非法建筑”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疏于管理在非法建筑建设时从未发现;第二、发现后又不作为未予及时制止,未下达非法建筑拆除通知书;第三、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又未能行使职权督促违建户拆除非法建筑;那么这个“违建”房屋和建筑在面临拆迁时就不能够简单的以“非法建筑”论处。

如果一个“非法建筑”存在5年以上未被有关执法部门发现,从未收到违建通知书,就应该视为合法建筑,补缴土地与建筑相关的税金后按合法建筑补偿;同时对相关执法部门要追究行政不作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如果一个“非法建筑”在建成后收到了违建通知书,相关部门之后并未督促拆除违建,那么这个非法建筑的所有人和执法者各自都要承担50%的责任,拆迁时补交50%补缴土地与建筑相关的税金后按合法建筑市场价格的50%予以补偿。同时对于相关执法部门要追究行政不作为的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如果一个“非法建筑”在相关部门下达了拆除通知书行并使了职权督促违建户拆除非法建筑,违建户仍未拆除的建筑,那么这个非法建筑的所有人承担80%的责任,拆迁时补交20%的补缴土地与建筑相关的税金,按合法建筑市场价格给予20%的补偿。同时对于相关执法部门要追究行政不作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一条,还要特别防止个别政府部门利用这一法律条款,把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都归类到非法建筑,然后模式公民权益,实施拆迁不予补偿,成为社会矛盾个不和谐的新的引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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