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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记(15)

(2022-03-24 17:53:28)

  记者采访记(15

   

      一、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我认为:

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一准则非常好。19961213日上午省XX电视台两位记者坐着律师开的车子,带着被开除的学生来钱高采访。第4节我在上课,该台一位男记者在窗外对着我和学生强行摄像,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教学。后来XXX记者无视我的声明:你有采访的自由,我有拒绝采访的权利。,强行拍摄我,侵犯我的肖像权。我提出凡是侵犯我的肖像权拍摄我的镜头,应交给我,但是记者充耳不闻,我行我素。同时,他还诬告我把摄像机损坏,要我赔40万元。

第四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这一准则非常好。《钱江晚报》记者何培新19961220日在该报发表的文章《钱江高中如此谋财误人》中关于教师上岗证、职称及校舍情况不是严重失实,就是报道片面,但至今没有更正。

第五条: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允许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也很正确。19961218日《钱江晚报》记者何培新,《浙江青年报》记者董xx,《浙江工人日报》记者徐xx,《浙江经济报》记者章x,省经济台记者蔡xx5位记者来钱高采访,原单位是否知道他们一起来钱高进行集体采访。如果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不是集体),是否是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二、为此我提出下列声明和要求:

1.对于失实报道,在核实情况以后要予以更正,以取信于民;

2.对报道失实的记者何培新要给以批评教育;

3.19961213日,浙江XX电视台记者擅自摄像干扰我的教学、不顾我的声明强行拍下我的肖像,记者应向我道歉,并交出有关底片。尤其令人气愤的是,该记者诬告我损坏摄像机,但1216日开发区正副局长、广播厅长、电台台长、钱高校长参加,经放摄像证实摄像机损坏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记者的诬告造成我巨大的精神伤害。为此,应向我道歉,并要求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000元。对省XX电视台两位记者坐着律师开的车子,带着被开除的学生来钱高采访这一不正常的采访,该台不仅不给以批评教育,反而听信记者的一面之词,竟乱发公函索赔,这一自损自的举动,必将受到正义的谴责;

4. 19961218日五家新闻单位集体采访是否擅自组团?在核实情况后应作相应的处理;

5.本人保留向上级反映的权利。

                      (199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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