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记(15)
(2022-03-24 17:53:28)
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中“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一准则非常好。1996年12月13日上午省XX电视台两位记者坐着律师开的车子,带着被开除的学生来“钱高”采访。第4节我在上课,该台一位男记者在窗外对着我和学生强行摄像,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教学。后来XXX记者无视我的声明:“你有采访的自由,我有拒绝采访的权利。”,强行拍摄我,侵犯我的肖像权。我提出凡是“侵犯我的肖像权”拍摄我的镜头,应交给我,但是记者充耳不闻,我行我素。同时,他还诬告我把摄像机损坏,要我赔40万元。
第四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中“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这一准则非常好。《钱江晚报》记者何培新于1996年12月20日在该报发表的文章《“钱江高中”如此谋财误人》中关于教师上岗证、职称及校舍情况不是严重失实,就是报道片面,但至今没有更正。
第五条:“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中“……不允许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也很正确。1996年12月18日《钱江晚报》记者何培新,《浙江青年报》记者董xx,《浙江工人日报》记者徐xx,《浙江经济报》记者章x,省经济台记者蔡xx等5位记者来“钱高”采访,原单位是否知道他们一起来“钱高”进行集体采访。如果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不是集体),是否是“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二、为此我提出下列声明和要求:
1.对于失实报道,在核实情况以后要予以更正,以取信于民;
2.对报道失实的记者何培新要给以批评教育;
3.1996年12月13日,浙江XX电视台记者擅自摄像干扰我的教学、不顾我的声明强行拍下我的肖像,记者应向我道歉,并交出有关底片。尤其令人气愤的是,该记者诬告我损坏摄像机,但12月16日开发区正副局长、广播厅长、电台台长、“钱高”校长参加,经放摄像证实摄像机损坏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记者的诬告造成我巨大的精神伤害。为此,应向我道歉,并要求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000元。对省XX电视台两位记者坐着律师开的车子,带着被开除的学生来“钱高”采访这一不正常的采访,该台不仅不给以批评教育,反而听信记者的一面之词,竟乱发公函索赔,这一自损自的举动,必将受到正义的谴责;
4. 1996年12月18日五家新闻单位集体采访是否“擅自组团”?在核实情况后应作相应的处理;
5.本人保留向上级反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