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郑州一中年女子偷肉被抓,看见拍照就以头撞墙,她说儿子正上高中,怕儿子看见了以后没法生活。而她偷肉的原因,也是为了能让儿子有肉吃。
相信看了这则消息的人都会五味杂陈。因为这位母亲从其行为上说,是偷,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的;但是,从我们的感情上说,又不愿意看到她受到惩罚,因为偷肉仅仅是为了儿子能够吃上肉,相信每个做子女的、为人父母的,都不愿意看到她受处罚。而这个社会所有的成员莫不是为人父母者为人子女者,相信还没有外星人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
那么问题就来了,究竟是感情大于(取代)了法律,还是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一个两难的命题。但是,从本质上说,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为了让社会成员有尊严地活着,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实现了社会成员平等权利的时候,才能同时维护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我们只有这样看到法律的真谛,才能走出究竟是情大于法,还是法不殉情了。
说到这里,我想道理就不言自明了。我们现在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惩罚偷肉的母亲,而是透过这件事思考怎么为普通百姓创造一种基本生存的条件,如何让普通百姓活得更有尊严。法律只是管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现代政府必须而且应当从个体现象中进行反思,进而采取有效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措施,那样才是社会进步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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