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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新语:“临时性强奸”

(2009-11-02 1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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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分类: 生活感悟
网络出新语:“临时性强奸”
浙江南浔两协警强奸醉酒女被判3年,网友质疑法院判轻,上级法院已着手调查
http://jb.sznews.com/res/1/1161/2009-11/02/A15/res01_attpic_brief.jpg
  法院判决书

  两个协警强奸醉酒女子获刑,法院判决书上提到一个新名词: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犯罪还有临时一说?网民一片哗然。

  有网友质疑法院此举有为罪犯开脱之嫌,还有网友说,“临时性强奸”将是继“躲猫猫”、“俯卧撑”等之后,又一个网络流行语。

  这可能是正处在风口浪尖的南浔区人民法院之前所没有料到的。10月31日,南浔法院证实:上级法院将对此案展开调卷审查,审查程序已经启动。

  事件:两人强奸仅判三年

  涉案的两个协警,一个姓邱,一个姓蔡。6月10日晚上,他们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小陈与小沈去吃饭。席间,4个人都喝多了。

  晚饭后,为了给醉得不省人事的小陈醒酒,蔡某开车把小陈带到一家宾馆。在那里,邱蔡两人先后跟她强行发生性关系。小陈酒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床上,下身赤裸——此时,邱、蔡还在房间里,两人悔不当初。后来,他们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小陈的谅解。

  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媒体报道,“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网友:这是为犯罪开脱

  随后网民质疑声出现在天涯、网易等各大论坛中。截至10月31日晚8点,其中一个帖子的点击率就达70多万,回帖5000多。

  在他们看来,“临时性强奸”背后,是在为两个被告人开脱,“用临时性为借口换来被减轻的刑罚。”

  网友“辽河鱼”第一时间在华声论坛怒发千言帖,评述自己对于南浔法院判刑的怀疑与不满。“辽河鱼”分析,将女灌醉,然后带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是有预谋的犯罪,怎么会是“即时性”?难道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辽河鱼”还将此案与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强奸的案例进行对比,称自己想不明白,很“迷糊”。

  从概念的说文解字到案情的分析推理,“辽河鱼”最终得出结论:绝对相信“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将成为继“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词语后,又一网络流行语。按此“临时性”推理,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等,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

  百度百科随即也将此语与案例收录,并调侃:“这真是一个好罪名,建议全球性推广使用。”

  著名评论员王石川发表评论,直指南浔法院在玩文字游戏,此项判决在存在猫腻。

  考虑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网友纷纷“撒花祝贺”。

  法院:这是一种误读

  前天,南浔法院有关人士作出解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来自辩护人提出意见时的原文表述,而不是法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它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

  判决书上的那段表述,在他看来,法院采纳的是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按他的理解,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本意是,被告人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

  至于网友质疑的量刑问题,也是上级法院调卷审查的一个原因,“具体还得看审查结果。”(综合)

 

  □律师解读

  法律上叫“临时起意”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谭登律师表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术语,法律上叫做“临时起意”。它用于分析犯罪动机的组成方式,可以用来解释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是法官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目前国内很多案件的判决,其实都有考虑这个情节,只不过在不同的案件中酌情考虑的程度不同。

  □百度新词

  临时性即意犯罪

  百度百科中已有网友“恶搞”出的“临时性即意犯罪”词条:

  临时性即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临时起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一般事前并无预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打个比方:如果人偶然见到一大笔钱,顿生抢劫的念头,把人家的钱抢了,这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法官一判,最多把钱还给人家求人家谅解了事。如果某天在路上见到一个不认识的美女,一时性急把人家强奸了,这也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发落,三年后再临时强奸一次也无妨。

  实例: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真是一个好罪名,建议全球性推广使用,或者临时推广一下也可以。

  □法规链接

  《刑法》强奸罪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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