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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6岁少女被40多人轮奸,强奸!!!

(2018-09-14 16: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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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汤兰兰案

? 五 五大悬疑 五大谎言

? 见证五大连池家族强奸亲人女孩案不成立

? 悬疑一 四十多人涉案、仅11人被追求刑事责任、20多人逃脱法律制裁。本案真相为查清、事实未不清。

? 2009年9月25日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阳和李丽梅询问被害女孩、女孩称 还有单个的人、我不记得、也不认识的人来。有二十多个人、他们去的时候基本都是冬天、都是单个人发生关系、并说这些不认识的人、我在检察院说过(见2009年9月25日、法院询问被害人、询问笔录第17页第8行至9行)证人李忠云在2008年10月28日接受五大连池公安局丁天亮询问时称;被害人汤女说、还有些人、我的都不认识、因为她小。(见2008年10月28日公安局询问证人李忠云、询问笔录第3页第1行)

? 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来看、涉案当事人数发生了戏剧化变化、不查清这个涉案人数、案件无法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理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就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进行重新调查、确保案件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公安机关案发当日就知道还有一些被害人不认识的人作案。对于这个案件事实发生的重大变化、公检法三机关不是采取措施、搞清楚问题。而是放弃进一步追查、都置之不理。一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瑕疵的案件、顺理成章的演变成中国司法史上的惊天大案。

? 案卷中、司法机关没有查清、也没有关于这个线索是真假、是否存在的说明。此线索在审理阶段、法官已取得被害人的笔录、遗憾的是、此涉及本案的重要线索被人为的放弃了、应该被追诉的二十多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 如果女孩所诉事实成立、公检法就应该查清全部涉案的私事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惩治罪犯、保护被害人、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

? 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此重大犯罪线索放弃侦查、审查、审理、就是纵容犯罪、就是赎职。、

? 如果没有查清楚本案、本案就属于事实不清。

? 如果公检法已查清、还有二十多不认识的人与她单个发生性关系事实不存在、那就证明女孩和证人都子啊说谎、整个案件不成立、就是一起假案。

?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公检法三机关在这个事关案件是否成立的极为重要环节上、并没有侦查、审查是本案中重大过失、案件的真实性有重大瑕疵、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假案。

? 悬疑二 查清被害女孩是否怀孕时本案的重要环节、公检法三机关对此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造成本案事实不清

?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女孩的母亲得知女孩怀孕后、要将女孩带回家并殴打女孩引发的。而女孩汤某的干妈给汤某某母亲的一张怀孕的“b超单”、是本案的重要证据。女孩是否怀孕?是谁造成女孩怀孕?为什么被害女孩和其干妈、干爸对万秀玲要查清楚是谁造成女孩怀孕害怕?是谁促使女孩举报全家族人和村民18人涉嫌(其中两人因有女孩涉嫌敲诈录音、未被追究)强奸的案件。

? 被害女孩用假姓做的“b超单”、是犯罪嫌疑人夫妇全部在押时、2008年11月15日、由五大连池公安局任国臣、贾德春在见证人秦怀玉、杨珍的见证下、依法定程序提取的。

此物证笔录上特别注明了彩色“b超单”诊断内容;日期2008年3月31日。检查号;1413 1、子宫内有胎儿症状、2.双附件区有异常。依据证据规则可以认定“B超单”应该是真实有效的证据。此证据有证人李忠云证词佐证、2008年10月28日、证人李忠云笔录;证实因发现汤的小肚子大了、3月31日带汤某去龙镇医院做了“b 超”检查。用的是假姓名、王艳秋、17岁。证人李忠云还证实;2008年10月3日把“B超单”给了汤某某的母亲万秀玲、2008年11月17日、万秀玲供诉;收到李忠云给的“b超单”和收据。证据链锁定、汤某某怀孕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查清谁使汤某怀孕、本案便真相大白。而龙镇农场职工医院后提供的“B超单”具有不可信任性。其证明也是令人怀疑的。从理论上讲、一对农村夫妇、小学文化、不可能仅仅为了让女儿回家、去花钱造假、去下本钱造一张毫无意义的“B超单”查清两张“B超单”的真假、是查清本案的重要环节。遗憾的是公法检三机关从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的全部过程中、对此事关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据尚没有查清、草率结案。致使本案缺乏事实依据、难以令人信服案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这也是许多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不成立的可疑之处。

? 悬疑三 被害人和证人李忠云都矢口否认被害女孩曾做过子宫扩宫手术、欲掩盖女孩怀孕为什么?是谁造成女孩怀孕?甚至不惜说谎来否认汤某怀孕。公检法三机关对强奸案中的怀孕情节未查清、是谁造成汤某某怀孕没查清、如何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个环节是证据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本案是否是假案的关键点、不查清这个环节、足以证明本案不成立。

? 司法鉴定和妇科专家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女孩子宫呈(一)字横裂、应是做过流产、扩宫等形成。然而、被害女孩和其干妈证人李忠云矢口否认、不承认女孩做过流产和扩宫。就是这个司法鉴定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女孩怀孕的“B超单”是真实的、而龙镇医院后提供的“B超单”是假的。证明被害女孩其干妈李忠云在始终撒谎。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在人为制造一起假案。而公检法三机关却围绕着被害女孩和证人李忠云、王凤朝设下的谎言编造的假案、一步一步的把假案做真、酿成中国惊天大案。公检法三大机关不查清女孩子宫横裂的真相、本案就不成立。

? 悬疑四 被害女孩敲诈其老姑父蔡祥玲一万元的录音、印证本案是假案、是一起人为制造、人为操纵、别有用心的惊天冤案。

? 2008年11月5日晚、被害女孩汤某用其干妈李忠云家的座机、给其老姑刘桂英打电话、汤女孩对其老姑说;我老姑父把我给操了、给我祸害了!知道了吧、又说;他给我祸害了、我跟你说没有用了、你要不承认、明天他就进去。女孩见其老姑盘问、不耐烦了说;不(每年)三千了!一把拿一万、同不同意?拿齐这一万块钱、就不抓你老姑父了吧!女孩称;就是拿完一万块钱、不抓他了。并说明明天十点之前把钱送到、不见钱就公安局见面。明明白白的敲诈、嬉笑怒骂的勒索、不卑不亢的语言。怎么都不会让人想到这是一个年仅14岁的女孩所为。是谁在操纵女孩敲诈、是谁在控制女孩勒索、每个思维正常的人都会想到的问题。而在公安机关却没有纳入侦查范围。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公安机关揭穿其撒谎的谎言后、才不得不承认说了谎话、而作为证人其干妈李忠云也在公安机说谎。公安机关在查明被害女孩和证人李忠云说谎、女孩是在敲诈勒索后、却没有去联想敲诈勒索与强奸案的关联性。而是继续围绕所谓被害人和证人李忠云设下的圈套、继续扩大战果、铸成了11名被告人集体喊冤的局面。

? 被害女孩敲诈勒索的录音、已经可以证实。本案不是简单的强奸案件、而是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害女孩声称;我让谁进去谁就进去。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付诸实施一个真实的行动。公安机关在被害女孩的“指挥下”、沿着被害女孩指引的侦查方向、义无反顾的扩大战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明知并核实了被害女孩和证人存在多个环节说谎的前提下、仍然沿袭“有错抓没有错放”的办案规则、将一起难以令人置信的强奸案办成了铁案。造成了现在11名犯罪喊冤、20多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 悬疑五 证人证实;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害女孩汤某某的干爸王凤朝曾对他说“这回我举报个大案、能得十万块钱奖金。”案件至此十分清晰、举报时为了钱、敲诈也是了钱。可以想象;让女孩举报家人强奸、王凤朝是为了钱。让女孩敲诈也是为了钱。案件明晰;有人在操控女孩来达到赚钱的目的、来掩盖女孩怀孕的真像。有人以“恶人先告状”的手段、欲盖弥彰。于是、千古奇冤在五大连池发生了。

? (二)五大谎言印证本案不成立

? 1 犯罪事件不确定

? 被害女孩对强奸的具体时间、年份、季节、月份等始终说法不一。女孩称;案发1999年某天。法院判决2000年某天、都没有具体的某年某月某天。

? 2 犯罪地点不确定

? 被害女孩所称的强将地点、村民证实、案发时、此房尚未建成。

? 3 犯罪现场不确定

? 被害女孩陈述的犯罪现场有一支柱、检方已核实、现场无此柱。

? 4 犯罪的主要证据录像机的来源和时间不确定

? 被害女孩对被告人模仿录像机黄片、三人同时轮奸的录像机来源、陈述说法不一、一会称是2003年秋天买的、一会又说2004年买的。当检方指出其诉说不对时、其又说录像机是借的。女孩的陈述前后说法不一

? 5犯罪的具体行为人数未确定

? 被害女称;有16个认识的人涉案、加上又敲诈的俩人(即有18个认识的涉案)、法院审理阶段、又提出还有20多人不认识的涉案、至少应有40多人涉案、最终、检方才起诉11人。可见女孩的举报含有多大的水分。

? 从整个卷宗可以发现、被害女孩的陈述说法不一、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谎话连篇。就是这样的直接证据却能作为主要证据、指认犯罪。并且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 女孩从各个角度说都是受害者、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同情和关心。公检法惩治犯罪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问题关键是、一个刑事案件能经得起法律和实施推敲。应能经得起历史真实的检验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刑事法律的准则。不把真正的全部的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对被害人不公平、对申诉人也不公平、女孩被强奸是事实不容置疑。究竟是11名罪犯所为还是另有其人强奸女孩怀孕后、嫁祸他人、当替罪羊。本案中不排除有人冤枉、代人受过。但、答案是肯定的、女孩是被害人、而真正的罪犯仍逍遥法外。

? 一件强奸案、一审两年。二审两年、可见该案的复杂。案件有疑问。存在大争议、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该案当做无罪判决。一个案件、有一个疑问未解;有一个事实不清。就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推敲;就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就谈不上司法公正。

? 五大悬疑。五大谎言、十大硬伤、疑窦揭开、真相大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者、天理不容;蒙冤者、冤雪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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