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诉】汤兰兰案:被告人的申诉材料
(2018-04-01 18: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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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汤兰兰案申诉材料 |
分类: 汤兰兰案 |
作者: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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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申诉理由
申诉人刘长海,梁利权,刘万有等一直坚持无罪申诉,他们在申诉中提出了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来推翻有罪判决。
事实一。 2003年在汤家的厢房炕上实施强奸,而当时汤家的厢房并没盖成,房子是不存在的,全村村民都可以作证。
事实二、将所谓的被害人绑到柱脚上强奸,事实是被害人家的房子根本没有柱脚,检查机关已核实。
事实三、绑被害人用的绳子,被害女孩一说是刘长海找来的,另一次又说是王占军找来的尼龙绳子搓成的。
事实四
2003年汤家并没有影碟机、影碟机的购买时间是2004年、有购机发票。检察机关已到售机商店核实。
事实五 被害人称刘长海在前面插入、王占军在后面插入、刘长海身高180多公分与王的身高差10多公分、动作根本无法完成。
事实六
省司法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子宫呈“一”字型横裂、证明其做过宫腔操作术。而汤某某否认怀孕和扩宫、在刻意隐瞒怀孕真相?2008年春汤某某开学后始终住在干爹王凤朝家、没有回家、怀孕是谁造成的?证人唐玉英也证实了汤某怀孕事实。
事实七
所谓被害人敲诈蔡祥玲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本案是人为制造的诬告。
事实八
丁福、汤继斌、徐国成、李秀芝等也被刑拘、都以被放回家。足以证明本案的真实性事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事实九
多个强壮的男人每次长达4个多小时或一天的不停的xx、十岁的小女孩、不可能是简单的处女膜破裂、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撕裂伤。被害女孩心里和生理、绝不可能像正常孩子那样生活上学。邻居、老师、同学都能证明其没有异常表现、村民也联名证实没有这个事。
事实十
公法检三机关询问被害人作案者身上是否有什么特征、被害人只说梁立权有胸毛。梁立权夏天经常光膀子、有胸毛全村人都知道。而记广才。梁立权腹部都有一个特别明显的刀疤。被害人把多年前的强奸和*河蟹*的现场情景、描绘的灵活灵现、。其在裹记广才和梁立权xx时、眼睛距离刀疤几公分绝不可能看不到、被害人证词可信么?
事实十一、 公检法否认刑讯逼供、被告人为什么都承认了没有发生、且实际上无法发生的犯罪事实。如;在不存在的房子里实施强奸、没有柱脚绑到柱脚上、没有影碟机观看了录像、不能完成的动作等等。汤继海被打掉的牙齿、于东军耳膜穿孔、梁立权手腕上的拷痕、被害人爷爷汤瑞景法鉴的伤痕、多脏器出血。其母亲不堪忍受、而跳楼骨折、第二份起诉书撤销的两起犯罪、被告在被审讯时都承认的犯罪、法庭上却全部翻供、均能证明遭受刑讯逼供。
事实十二 公安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因他们是刑讯逼供的当事人、另外判决书上的所有的证人根本就没有出庭。
事实十三
在押犯人佟斌的证言说她和记广才在一个房里、听记广才说干了。而佟斌根本没有和记广才在一个牢房呆过。是谁在使犯人作伪证。
事实十四 在押犯人证实说;梁立权趴在卫生间和其他人说话串供、现场可以证实、趴在洗手间说话别的房的人根本听不见。
事实十五 犯人张超、吴痕的证言与起诉也不相符。说梁立权同小孩的姑父也就是刘长海在汤继海家打麻将、同小孩发生关系又给的钱、起诉书上根本没有。可见、检察院在使用证言作为证据时、也各取所需。
事实十六 万秀玲在村里是有名的母老虎、曾因琐事而离婚。发生这么大的强奸案、怎么可能同汤继海在一起生活。
事实十七、 为什么犯罪的全是汤家族的亲属、一个是**。一家人都是**么?全村所有的亲属只有蔡祥玲没有被抓、是受到了汤的电话敲诈一万元、警方才没有抓他、要不然会放过他吗?
事实十八、 汤继海可能当着众人的面干强奸亲生女儿这种事吗?他不怕去告发吗?他的精神有毛病吗?让这些人无偿的祸害自己年今年10岁的亲生女儿。
事实十九
判决书上将被害人所说的影碟机由买的更改为是“借的”从哪里借的?来源为什么不查清、证据有瑕疵。因为当时共有4台影碟机、查清易如反掌。不查清影碟机的来源、本案就事实不清、就是证据不足、就是假案、
事实二十
汤继海离婚后、与其大伯父一直在一起居住。称汤继海将6岁的女儿抱回自己的西屋将其强奸、这是不可能的、大伯父在07年就过世了、
汤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是非常之大的,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侵犯,现在很难再去调查了,遗憾的是,整个案件中警方和法医并没有调查真相,本可以明了的案件真相现在很难再被世人所知了。只能期待最高检的调查人员给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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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申诉理由
申诉人刘长海,梁利权,刘万有等一直坚持无罪申诉,他们在申诉中提出了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来推翻有罪判决。
事实一。 2003年在汤家的厢房炕上实施强奸,而当时汤家的厢房并没盖成,房子是不存在的,全村村民都可以作证。
事实二、将所谓的被害人绑到柱脚上强奸,事实是被害人家的房子根本没有柱脚,检查机关已核实。
事实三、绑被害人用的绳子,被害女孩一说是刘长海找来的,另一次又说是王占军找来的尼龙绳子搓成的。
事实四
事实五
事实六
事实七
事实八
事实九
事实十
事实十一、
事实十二
事实十三
事实十四
事实十五
事实十六
事实十七、
事实十八、
事实十九
事实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