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论】深解汤兰兰案(2)那一地鸡毛的证据 -凯迪社区
(2018-03-14 2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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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汤兰兰案一地鸡毛 |
分类: 汤兰兰案 |
从媒体报道和官方公告内容中透露的汤兰兰案的一些相关证据,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议论。这里我也简单解析一下几个议论较多的证据。
(楼主好痛苦啊。这一条我是写了好几天的,上万字啊!结果发表之前,看到《凤凰网》发布了“凤凰新闻客户端特邀主笔阚大神”的最新文章,里面对这一问题说得比我全面得多。对比了半天,发现人家写的就是好,我只好选择放弃这部分。)
这部分问题,请大家去凤凰网浏览《汤兰兰案再审查,关键一点就在真假B超单》(作者:阚大神)一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9a3d490102y5ju.html
虽然我在《深解汤兰兰案(1)这就是个错案》中已经给大家分析过所谓的“狱友检举”那部分“证据”: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词没有经过在法庭上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部分证词在判决书中被称为“经法庭质证、认证”,但是因为这些“狱友”一个都没出庭,被告人、辩护人根本没法提问对质,所以根本不存在可以称为“有效”的质证,更不可能在没有有效质证的情况下谈什么“查实”,而法庭自己的“认证”不能代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因此该部分证据依法应该不予采纳。但是这里不重复法理问题,还是提一下这个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
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
同案犯
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
应当分别羁押。”
也就是说,有男有女的十几个同案犯关在同一个地方,可以通过高声喊叫来串供,按照看守所工作必须遵照的法律法规,那是没机会发生的,必须靠看守所明显的、全面的、严重的违规工作来配合。
这就好玩了,十几个同案犯人在看守所里大呼小叫地串供,那是何其壮观的场面。只要查一下当年有没有看守所人员因为此事受到违纪处罚,或者是嘉奖,就知道这一依照看守所条例原本不应出现的串供场面,在看守所的上级的眼睛里,算是一件重大工作责任事故,还是算一桩值得奖励的功绩。
其次,按照判决书所说,所有被告一起喊刑讯逼供的冤,是因为在看守所里大呼小叫地串供了,搞攻守同盟了。但是根据几年前的网上喊冤信所说,以及判决书提及,当时这十几个被告是分开在两三个看守所里羁押的。这就更好玩了,莫不是这些被告们除了大呼小叫外,还可以有心灵感应这一绝技?要不然分开在两三个地方羁押的被告们,怎么可以做到步调一致、立场相同地同时在法庭上喊冤的?而且还可以像事先串供那样说的内容一致?——这绝对是都有心灵相通的特异功能啊!
只要查一下当年的羁押记录,就知道分开羁押是否属实。如果确实分开两三个看守所羁押,那么真该把他们都抓起来——让国家研究特异功能的专家去把他们好好研究一下。
最后,我再忍俊不住地指出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问题:
既然当时十几个该案被告有条件可以单纯靠大呼小叫就完成如此步调一致的串供和攻守同盟,那么同一个看守所的其他犯人也同样有条件可以做到!
检举揭发是可以立功的,是可以因此得到奖励甚至减刑的——也就是对检举揭发者来说是有利可图的。
那么所谓的“检举揭发者”们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看守所里,通过大呼小叫进行集体串供,然后拿着互相印证的检举材料博取立功受奖机会。
在检举揭发者们和此案被告们拥有相同串供条件的情况下,在同样可以因为串供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同样是没有监控视频和录音可以证实的情况下,在同样是看守所管理松懈的情况下,在同样没有让当时在看守所的所有其他犯人都作证的情况下,法庭到底是凭什么理由,可以确信哪一方说的一定是未经串联的真话,而另一方一定是靠大呼小叫串供形成的假话?
只要让当时一审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出来,解释一下当初这一问题判断的逻辑,我们就知道这部分“狱友检举”的证据是靠什么样的逻辑被采纳的了。——只是希望他们的解释,不要像我预料的那样,自相矛盾、先入为主、滑稽可笑。
被告陈春付是汤兰兰曾经的班主任老师。就他本人来说,表示对自己被牵扯进此案一直莫名奇妙。指控他的证据有三个:1、他自己的口供;2、汤兰兰本人的叙述;3、汤母万秀玲口供中涉及此事的部分。最后判决书中认为:包括陈春付、万秀玲在内的所有被告的口供可以相互证实,同时又和汤兰兰的叙述相符,所以判决陈春付有罪是证据确凿的。
此案判决书采纳证据的逻辑是建立在这么一个基础上的:虽然不能用受害人的单方面指控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也不能仅凭被告口供定罪,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被告的口供可以互相证实的话,加上被害人的指控,就形成了三方以上(被害人+加害人1+加害人2+……)证词的交叉印证。这就足以作为定罪依据了。
这个逻辑,扣到其他被告身上,可能还有点道理。毕竟汤继海等那几位有不少被控情节都是几人同时在场的,口供相互印证的话,还算有点“交叉”的意思。但是扣到陈春付身上,就真的强词夺理了——除了陈春付自己的口供(他声称是刑讯逼供所得)外,另外两个证据,一个是汤兰兰的单方面指控,另一个是万秀玲的口供。问题是,万秀玲的口供中,涉及陈春付的部分是什么呢?是“我女儿告诉我说,陈春付怎么怎么她了……”
呵呵,大家想一想,“我女儿告诉我说”是什么意思?意思就是“这虽然是万秀玲的口供,但是内容实际上只是在转述汤兰兰的话”!也就是
搞了半天,根本没有什么“交叉”,都是汤兰兰一个人在说!
这意味着,除了有刑讯逼供嫌疑的陈春付自己的口供外,指控他有罪的证据其实全都是汤兰兰的一面之词,不但没有客观物证,连可以“交叉”一下来互相印证的其他口供都没有!全是汤兰兰一个人的叙述!
但是陈春付还不是最憋屈的,最憋屈的要数徐俊生。
根据一审判决书罗列的证据,用来指控徐俊生的证据比指控陈春付的还要简陋,连像万秀玲这样的“假第三方”都没有,全部都是汤兰兰的指控和徐俊生自己的口供!
要说起来,这也没办法,毕竟徐俊生不是汤兰兰他们村的人。他只是汤兰兰曾经就读另一个学校时,寄宿的户主。他干的事儿,其他被告还真没办法“看见了”,也不可能“互相说过”。
但是这么一来,问题就出来了:
一审判决书里说,被指控刑讯逼供、诱供的那几位警察自己说了没刑讯逼供、诱供过被告,所以“能够证实被告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诱供”。
“被告人汤继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于冬军、陈春付、徐俊生、万秀玲在侦查机关供述了犯罪,能够相互证实,并且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汤继海、王占军、李宝才、纪广才、梁利权的供述能够确定被告人刘长涛、刘万友参与犯罪,故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证据与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梁利权及辩护人所提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意见,各辩护人及被告人所提无罪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这些话啥意思,大家看懂了没有?
没看懂的,是因为你的阅读理解能力还不够高,被判决书七拐八拐的话绕晕了。我这里帮你梳理一下,你就明白了。
1、判决书说,“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证据
与查明事实相悖”,
所以所有被告的无罪证据就“不予采纳”了;
2、判决书说,“查明事实”是指“被告人汤继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于冬军、陈春付、徐俊生、万秀玲在侦查机关供述了犯罪,能够相互证实,并且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汤继海、王占军、李宝才、纪广才、梁利权的供述能够确定被告人刘长海、刘万友参与犯罪”。
3、但是事实上,徐俊生的供述没有其他被告人的“相互证实”;陈春付的供述只有万秀玲的供述被拿来“互相证实”,但是万秀玲的供述实际上是在“转述”的汤兰兰的话,所以陈春付的供述其实也没有什么“其他被告人”的“相互证实”,只有汤兰兰的单方面指控。
4、判决书根本就没提梁利权及辩护人提交的“2003年和2006年在外地打工”的证据是否属实,梁利权及辩护人所提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意见就直接“不予采纳”了。那意思就是说“既然其他被告的口供里说你在场,你拿出来的不在场证据是真是假都无所谓,反正我们不看那个证据了,当它不存在了。”
虽然判决书没有直接列明梁利权及辩护人提交的“2003年和2006年在外地打工”的证据具体是什么,但是我们猜都能猜出来,肯定是证人证言和客观物证。我都能想到的最基本的客观物证就是当时打工单位的工资单和花名册等,相信梁利权的辩护人也会想到。在口供和客观物证产生矛盾的时候,只要客观物证属实,一般是采信客观物证。所以,梁利权及辩护人提交的“2003年和2006年在外地打工”的证据是什么、这些证据有没有查证、查证后是否可以确认真假……这些都应该有个交待。但是判决书却直接跳过了这部分内容。
在没有查证客观物证是否属实的前提下,就以口供作为依据对客观物证不予采纳,这绝对是证据采纳逻辑上的本末倒置!因为只要客观物证是真实的,就可以反过来否定与之矛盾的口供的真实性!
5、总结归纳,这段判决书内容,实际上就是拿7个被告(汤继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于冬军、万秀玲)的口供“互相印证”,加上被指控刑讯逼供、诱供的那几位警察自己说了没刑讯逼供、诱供过被告,就把全部11个被告人(另外4个人是:没有“互相印证”的徐俊生、陈春付;没有有罪口供的刘长海、刘万友)的无罪辩护意见都否定了。
不要小看这5点啊,你如果细想一下,就会发现这5点带来了一个很大的连环问题,就像剥洋葱一样,一层套一层:
第一层:同村的7个被告的供述,没有和外村的徐俊生、陈春付的口供产生什么“交叉”,根本无法“互相证明”他们两人的罪行。因此,徐俊生和陈春付的情况就不属于“查明事实”的范围。
第二层:既然不属于“查明事实”的范围,那么这二位的“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证据”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与查明事实相悖”了;
第三层:既然没有什么“相悖”,那么他们二人的无罪证据就应该被采纳,应该被判决无罪。
第四层:既然他们二人应该判无罪,那么他们二人的有罪口供显然有被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
第五层:既然他们的有罪口供有被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那么其他被告的口供都是同一个侦查单位的警察审的,都是同样由警察自己证明自己没刑讯逼供的,岂不是也一样有被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
第六层:既然所有被告的有罪供述都可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那么就应该全部排除。否定梁利权的不在场证据的理由是“多个被告口供互相印证”,那么口供排除的话,梁利权的不在场证据就应该被采纳,应该判他无罪。
第七层:如果梁利权不在场成立,那么所有和他有关的多人共同犯罪案情,显然都是不成立的。这些案情同时涉及汤继海等三个被告,那么他们是否有这些罪行也成了疑问。……
大家看看,这就是一审判决书啊。稍微较真点儿,稍微讲点逻辑,马上就稀里哗啦崩塌了。
本来还想罗列下去的,但是写到这里,我已经没有兴趣继续了。
此案审理判决的漏洞之大、问题之多,是稍微认真研究一下就能发现的。就算普通人做不到,公检法机关常年办案审理判决的人不可能都做不到。
其他不说,就说我上面提到的第二条、第三条,就是可以动摇整个该案判决时采纳证据的逻辑基础的。去掉了“狱友检举”这部分证词的话,整个案子就只剩下被告们自己的口供了。而指控徐俊生、陈春付的证据一点出“没有交叉印证”的本质,他们的口供涉嫌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立即大幅上升——进而可以联系到整个案子其他被告的口供涉嫌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一样大幅上升。梁利权及辩护人提交的“2003年和2006年在外地打工”的证据没有查证真实性,就以被告们的口供作为依据否定采纳,留下了最大的审判问题。
好吧,如果只写到这里就结束的话,读者老爷们肯定是不会放过我的。本来就拖了好多天才放出来,真的发表的时候又只有两条,就这么两条,还有一条临时又省略了……我自己都不好意思了。为了补偿等待我这篇东西的读者老爷们,我将在几天后补上一个有趣的小东西,希望能够让读者们不要过于失望。
请大家静待我的《雪村群体性侵幼女案的故事》。预计十天内完成。(再次拖延,还请大家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