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18 19: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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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脱贫攻坚实施办法扶贫政策对外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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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高虎城
2014年11月15日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
第五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受援方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大宗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向受援方提供现汇援助。
第十五条
(一)成套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为受援方官员和技术人员等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中短期研修、人员交流以及高级专家服务的项目;
(五)志愿服务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选派志愿人员到受援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中方可要求受援方提供拟立项项目的相关资料,作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立项协议应明确项目的技术内容、资金安排、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
(一)项目实施所需当地配套条件和后续运营、保障或管理责任的承担;
(二)中方在援外项目项下进入受援方的设备材料、一般物资和援外人员合理数量生活物资的关税及其他捐税的承担或免除;
(三)为中方设备材料、一般物资和援外人员入境、居留和开展工作提供的便利;
(四)在受援方当地执行援外项目任务的援外人员应有的礼遇,以及人员安全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经与受援方商定,援外项目可由中方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实施,或在落实中方外部监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应明确实施主体对援外项目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援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所承担的援外项目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未按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援外资金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