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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

(2016-04-16 19:09:38)
标签:

扶贫资金

报账制

县级财政

项目实施

军事

分类: 扶贫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2471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的规定,我们对《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0530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21213


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乡(镇)财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发挥离项目实施地近的优势,加强项目的现场监管。

  县级扶贫、发展改革(以工代赈)、农业、林业、民宗、残联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村(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县级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报账程序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村民“一事一议”公开选择施工队伍作为扶贫项目承建单位的,村(社)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村(社)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应明确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财政部门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七条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隐蔽性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条扶贫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应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三条对以下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五)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八)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章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单》,审批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拨款金额、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款时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财政部门方可拨款。

  第十五条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单》,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

  (一)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

  (五)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公示公告书;

  (七)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

  (八)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

(九)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十)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十一)工程款税务发票;

 (十二)“一事一议”相关资料;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须严格审核报账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台账,实施单位要建立资金辅助账,并对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州)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情况,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准确反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05118日印发的《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053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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