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
(2016-01-11 14:17:04)
标签:
杂谈扶贫攻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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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
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中央编办同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
2015年11月26日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抽查。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不予配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报其举办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
×事登书字〔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定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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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登书字〔
联系人:
单位(盖章)
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
被核查单位:
证书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核查时间:
核查情况: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核查单位意见(盖章):
核查人: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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