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办〔2014〕9号)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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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或者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者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州)有关部门或者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一类会议。须报请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者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厅审核会签,按程序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者党组(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在年度会议计划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会议的,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单独报批。
第八条
第九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方案,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或者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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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制定或者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会议费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和三、四类会议的审定;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第二十六条
(一)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全文见以下链接
http://202.115.160.66/control/FCKeditor/editor/images/file/pdf.gif《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