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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4-04-11 17:12:08)
标签:

有效期

财政厅

第一

身份证号码

复印件

分类: 扶贫文件

 

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四川省民办公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和省级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户(含联户)、村组集体(含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开展支农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竣工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拨付资金书面申请,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提交的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报告等。项目验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村级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受益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完成。

  (二)公示资料。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批复与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实施主体、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管护责任、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竣工验收及项目实施主体的财务执行情况等,应当按规定在受益区范围进行公示且无异议。

  (三) 其他资料。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与支农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单项工程投资较大的项目,如需预拨资金的,应当制定预拨办法,根据实施进度预拨资金,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经项目所在乡镇审核同意申请报账,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财政支农项目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阶段性验收记录或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及其相关资料。

  (三)对外承建的项目,应当提供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专业施工队的记录、项目承建合同、项目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税务发票等;

  (四)由农户实施的项目,应当提供按工程到户的资金补助花名册,须载明受益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财政支农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验收情况、补助标准及补助数额,等等,且必须受益农户签字认可。

  (五)其他与报账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除户办工程按规定以“一卡通”方式直补到户外,其他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实施的相关明细原始资料,包括款项收付结算单据复印件、群众投资投劳情况、项目立项、公示、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等移交项目所在村级以上组织建档保管。

  项目县财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财务及项目档案,指导、督促项目所在村级组织及项目实施主体完善档案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项目所在乡镇、乡镇财政部门及村级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管理及监督工作。对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

  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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