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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旅游”司法解释的亮点

(2010-11-02 07:26:05)
标签:

旅游法规

旅游

旅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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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解决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亮点有:

    1、第一次明确了对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规定》第九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明确了集体旅游中的旅游者个人享有诉权

   《规定》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如果没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不想提起诉讼怎么办?按照《规定》没有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只要你参加了集体旅游就可以提起合同的诉讼,这也是对明确了旅游者个人诉讼的权利。

    3、旅游合同的霸王条款无效

   《规定》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行社转团应经旅游者同意,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

   《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应与赔偿。

   《规定》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7、自由行经营者应承担可控制的风险责任

  《规定》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违反合同改变旅游行程、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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