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1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学生两次作弊被开除学籍状告学校侵权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是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四年级学生小郭,今年19岁。在法庭上,他说,我上的是五年一贯制(3+2学制,前两年为中专,后两年为高等职业教育),在今年6月24日和6月30日的期末考试时,由于怕考试不及格,我一时糊涂在考试夹带了两次字条,被监考老师抓住。事情发生后,自己曾写过3份深刻的检查,但没想到,7月3日,还是接到了学校“开除学籍”的书面处分决定。“我作弊了两次,是错了,可是就到了被开除的地步吗?我还有一年就要毕业参加工作,就这样被开除了学籍了。”他说。
小郭的父亲说,7月2日,我接到学校电话,说要开除孩子学籍,下午就去了学校。学校的李副书记说开除是“院长办公会的意见”。我跑断了腿,找学校领导,一再请求学校再给孩子一个机会。孩子考试夹带了两次字条,学校就把孩子一棍子打死了?孩子作弊是不对,但认错态度很诚恳,怎么就不能给一个从轻处分呢?7月18日下午,我再次接到学校电话,拿到了学校的书面充分决定。李副书记说,5日之内可以申诉。我一听,申诉是学校领导、老师和学生代表成员一块儿做出决定,就放弃了申诉。他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陈述权、申辩权。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聘请的代理人表示,学校开除小郭学籍是有依据的。6月24日郭某考试作弊,学校给了他留校察看的处分。郭某不思悔改,在6月30日的考试中再次作弊,属于情节严重。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从实体上说,学校给郭某的开除学籍处分有合法依据。同时,学校在给郭某处分时也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做的,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校方明确告知其5日内可以提出申诉,小郭的父母到校领取处分决定书时,放弃了申诉的权利,责任不在学校。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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