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预付款项是否应作为货币性项目,在期末是否需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2012-01-11 20:58:03)
标签:
杂谈 |
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 |
预收、预付款项是否应作为货币性项目,在期末是否需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问题:
预收、预付款项是否应当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所定义的货币性
项目?在期末是否需要对预收、预付款项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解答:
预收、预付款项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所定义的货币性项目。相
应地,对于支付/收取外币的预收、预付款项,在期末无需像货币性项目一样进行汇兑损
益调整。
当预付款项转为存货时,或者预收款项结转收入时,应按照当初支付预付款项或者收取
预收款项时的汇率结转,而不能按照存货或者收入确认之日的汇率进行结转。
结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
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
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由于预付款项通常将通过收取固定数量、规格的存货(非货币性项目)的方式进行结算,
预收款项通常将会通过交付固定数量、规格的存货(非货币性项目)的方式进行结算,即
交付或收取的对价均为非货币性项目,该对价的公允价值即标的存货在未来结算日的公允
价值,而不是一个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因此预收、预付款项不是货币性项目,而是以历
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
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
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因此,对预收、预付款项,期末不应按现行汇率调整
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当预付款项转为存货时,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化,但这一过程中未涉及资产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因此不应确认损益,直接以预付款项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转入存货的
初始计量金额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对“收入”
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这一定义可以推论出:收入的金额应当是根据相应的经
济利益流入的金额来计量的。在预收款销售方式中,经济利益的流入在收到预收款项的环
节就已经完成,因此由预收款项结转收入的金额也应当按照当初该笔预收款项收到时确认
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即按照当初收到预收款项时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来确定。
从另一角度讲,企业在根据一项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采购合同支付外币预付款项之后,或
者在根据一项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销售合同收取外币预收款项之后,该项预付、预收款项就
不再面临由未来汇率变动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这也可以证明预收、预付款项不是货
币性项目,无需在期末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属于货币性/非货币性项目的最关键标准,是看本会计主体是承担了标的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还是承担货币的购买力变动风险。如果在合同中对标的货物的数量、单价已作出明确约定,并约定在交货之前不再调整价格和数量的,则表明标的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已由本会计主体承担,同时本主体不再承担与该笔预付/预收款项对应的货币购买力变动风险,所以此时就应当作为非货币性项目。反之,如果预付/预收款项的总额确定,但合同中约定按照交货时标的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供货数量和单价,则此时的预付/预收款项应视作一项货币性项目。
预收、预付款项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所定义的货币性项目。相应地,对于支付/收取外币的预收、预付款项,在期末无需像货币性项目一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我们分解一下这句话:
首先,货币性项目应属于企业持有的资产或负债;
第二,属于货币性项目的资产或负债是其中之一:
1)货币资金
2)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
3)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偿付的负债
区分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确定货币性项目上所发生的购买力变动,计算货币购买力损益。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持有货币购买力损益。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持有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会产生购买力损益。而且持有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会产生购买力损益恰好相反。当物价上涨时,由于购买力下降,持有货币性资产会蒙受购买力损失,而持有货币性负债会获得购买力利益。反之,当物价下跌时,由于货币购买力上升,持有货币性资产会获得购买力利益,而持有货币性负债会蒙受购买力损益。
有时候,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划分,也要视为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预付货款,如果合同订明供货方提供固定数额而不是固定金额的商品,就不会受货币购买力变动的影响,应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如合同订明供货方提供固定金额而不是固定数额的商品,这些商品的数量随物价的变动而变化,预付货款就会受到购买力变动的影响,这时它就属于货币性项目。同样,预收货款也要根据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作出判断。
货币性项目在按照一般物价水准重编会计报表时,需要计算货币购买力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