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米兰达警告”
(2011-04-25 15: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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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美国宪法请律师最高法院凤凰城杂谈 |
分类: 读书札记 |
刚才编辑一部书稿的过程中,看到作者描写在19世纪美国警察引用“米兰达警告”询问犯罪嫌疑人。总觉得这时间有些不确定,就找资料研究,发现这个“米兰达警告”出台的日期是20世纪60年代,书稿的作者在这个情节上肯定是自由发挥了。
但是,什么是“米兰达警告”,它怎么出台的呢?还是要查清楚好。
在美国生活过或者看过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一定对于美国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说的一大套套话很熟悉。这套套话就是“米兰达警告”,其英文原文及翻译成的中文大概是这样: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at righ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provided to you at no cost. During any questioning, you may decide at any time to exercise these rights, not answer any questions, or make any statements.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在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请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全部的询问。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询问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度过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警告”与一个住在凤凰城的名叫米兰达的墨西哥裔美国人的案例有关。1963年的米兰达是个有前科的23岁青年,他自幼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机构,9年级时退学,后来跟随他哥哥们参军,但因擅离职守被开除,他还因盗窃一辆汽车而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当年再次被捕,罪名是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那少女事后发现了米兰达的帕卡德车,认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
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位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后来,米兰达回忆:“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我累了。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了字。法庭上,警方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米兰达被判有罪,刑期30年。
但法庭指定给米兰达的律师认为,在审讯中存在着种族将问题。因为刑法制度没有像对待一个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米兰达。由此案件提请上诉。
该案件的上诉由凤凰城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弗林负责。
1966年,对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沃伦亲自撰写了以5票对4票通过的裁决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确立被告在被捕前应该被通知拥有4项权利:有权保持沉默;所说的话可能被用做对他不利的证据;有权请律师;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有责任为他请。
由此,米兰达警告问世。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米兰达案被重新审理。结果仍然判决米兰达有罪。
1973年米兰达才获得假释出狱。没多久,由于违反假释规定,他又被送回监狱。1975年米兰达被释放后,一天,他去了市中心的酒吧,没想到一场扑克牌戏演变成了斗殴。米兰达被人用弯菜刀杀死。凶手始终没有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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