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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2009-01-17 19:50:35)
标签:

流动人员

缴费年限

基本政策

养老保险

河北省机关

杂谈

分类: 社会保险文件

河北省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职、下岗、失业的人员,被应聘到外地工作自谋职业以及出国劳务人员等均可在我中心存档并缴纳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二、缴费基数
无论灵活就业还是在职人员,均以事业单位的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即:1、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活的津贴;3、保留津帖补贴;4、燃料补贴;5、职务津帖;6、奖金;7、住房补贴;8、加班加点工资;9、特殊行业、地区津帖补贴;10、补发工资;11、其他。
三、缴费比例
在职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23%,个人缴纳5%,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若流动人员没有聘用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全部承担,即28%。
四、缴费年限
流动人员从参加养老保险开始,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退休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结清个人帐户。五、退休待遇

流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在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1978]104号文件规定以及个人庄户补偿金确定退休金。
退休费比例:

男(缴费年限)

女(缴费年限)

退休费比例

35年及以上

30年及以上

95%

30-35年

25-30年

90%

20-30年

20-25年

85%

15-20年

15-20年

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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