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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水之思

(2012-05-03 15:50:42)
标签:

温州

民间借贷

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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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

财经

分类: 金融经济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水之思
 
■黄震          

                                  中国城乡金融报 2012年05月03日

http://www.zgcxjrb.com/n1519887/n1520209/1965761.html


  4月26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正式启动。人们期待,通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登记、备案等工作,让民间借贷资金可查询、可观测、可统计、可分析、可预警,从而破解民间借贷观测、预警和风险防控难题。


  民间借贷风险不断积聚的主要成因,在其运行处在地下状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民间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其参与者不可避免地会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政府无法进行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也无法合理引导和适度的监管。民间借贷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了今年“两会”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可见,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并使之阳光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从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上看,该中心可以汇总温州当地的民间借贷需求,各种入驻机构不仅能为借出方和借入方撮合“结对子”,还提供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以及法律服务等等,中心除了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外,还可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告知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并对借贷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最终完成的借贷行为将在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由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监管。


  由于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是新生事物,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以自愿登记为原则,而参与放贷的公务员或许不愿意来登记备案,中心也没有强制要求其登记备案的权力。因此,政府想要实现所有的民间借贷全部登记似乎并不现实,当前能做的是鼓励一部分人先登记备案。同时,中心需通过自身服务提高吸引力,提供增值服务,为其切实解决实际需求和问题,让更多的人士自愿来登记备案。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采取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体现其并非政府机关。诚然,资本天然具有逐利性,但企业并非不可以从事公益事业或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相反,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甚至在国外发展出所谓社会企业。因此,公司制组织形式并不影响中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监管,可以参考对社会组织或西方社会企业的监管要求,关键是中心不能滥用其权力谋取不当利益,股东和员工不能获取高额工资收入。如果中心在启动阶段运营经费不足,则可以考虑政府采购其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解决民间借贷问题要有技术手段和路径规划,不能光喊口号。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对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发挥网络借贷平台的作用,打造民间金融的监测体系。要特别注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情况,并引导其信息联网进入民间借贷登记、监测体系中。信息技术和法律技术相结合,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民间借贷登记平台。应该提醒的是,在中心登记备案的个人信息如涉及个人隐私,中心一定要加以妥善保护,加强信息安全工作,并且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笔者认为,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地方政府试图破解民间借贷观测防控难题的创新举措,通过登记备案可以掌握民间借贷部分运行数据,在此基础上将可以进行统计分析,开展数据监测、风险预警等关口前移的工作。因此,该中心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内生性的创新举措和针对我国问题进行的本土化探索。其在创新过程中或许会遭遇一些意外情况或问题,但金融改革的初衷不容被改变。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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