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小三”当自强
(2011-04-16 2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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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婚姻法非婚生子女赠与合同财经 |
分类: 法律文化 |
引言:即便妇联主席兼人大代表朱丽萍也承认,小三频出,这是目前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我们无意在道德上作出评价,但的确希望能给涉入一场感情的两个家庭一些帮助,我们憧憬美好的家庭,但也希望卷入感情纠葛的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对孩子、对自己做好规划。
“老公”突然成了植物人,小三张美亚方寸大乱。
山东人张美亚十年前25岁上做了有妇之夫的小三。每天过着金丝雀般的人生,每天的“工作”就是花钱,把钱花出去就算没白活。每月消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不等,大把掷金。她平时最喜欢高档化妆品和衣服,毫不痛惜。为人家生了儿子。
如今35岁的她回首自己的人生不免怅然若失。有名无实的做人家的小三,没有名份倒也罢了。如今自己有100万元,都是“老公”陆续给的。而现在五十岁的“老公”在一次与东北商人谈判断中过度饮酒,突发脑出血变成植物人在医院里不省人事。可是“老公”的正室夫人日夜守护在旁边,不让小三其接近半步。小三人一下子没了主张,8岁的儿子还在上小学。住的房子是老公出资送给自己买的,产权证上是自己的名字。
咨询法律专家黄震教授的问题?张美亚想了解的有关法律问题:
1. 8岁儿子现在和将来的抚养费怎么解决呢?
2.自己将来可以得到“老公”遗产吗?
3.现有的房产不是自己名下,将来怎么分配呢?
4.金融资产,如100万元银行存款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名下,所有权是属于个人吧?
5.自己想让老公立下遗嘱,给儿子或自己一笔存款。可现在“老公”成了植物人。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黄震教授分析:
张美亚女士的案例中,会涉及到我国《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从传统道德上我们不支持“小三”,从法律上也倾向于约束“小三”之类。虽然“小三”的行为不值得我们同情,但是其中诸多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和思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拟对“小三”进行规制,即有配偶者与“小三”之间约定的财产性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倾向于对“小三”生存空间的压缩,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首先,小孩是无辜的,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也受到连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本案例中张美亚女士与“老公”所生的8岁儿子可以同等地享有被抚养、受教育、遗产继承等权利。
如果孩子生父过世,张美亚女士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的,但是她可以以“儿子监护人”身份为孩子主张继承“老公”遗产。不过,张美亚女士要面对的现实难题是,第一,她要能够出具相应证据,可以证明8岁儿子是“老公”所生,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等方式取证。第二,“老公”得有遗嘱提出遗产如何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可以采用与“老公”正妻协商的方式,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采用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张美亚女士才能去争取孩子权利。
在本案例中提到张美亚女士名下房产,从表面看是属于张美亚女士名下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其所有权也是有法律风险。因为“老公”的赠与财产,可能是属于“老公”家庭共有财产,如果其合法妻子不知道这些赠与或不予追究尚无纠纷;如果合法妻子知道这些家庭共有财产流失,从法律上说,她作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是有权追回属于她个人部分的财产。虽然从法律上说,赠与合同可能属于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形势,但是,丈夫在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他人房屋的行为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必须由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方为有效。妻子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宣告无效后,其妻子可请求第三者返还原物即房屋所有权。张美亚女士名下的100万元定期存款,如果是孩子生父的个人财产尚无争议;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其合法妻子有权索要属于她个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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